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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的规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已经制定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局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直接适用,不再进行细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