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tj-/2016-1216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12-16 |
文号 | 浏览量 |
各采矿权人、各乡镇国土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为确保我县2016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以下简称动测)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测
(一)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进行了采矿活动、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矿山,必须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采矿权年检时要按照规定时限将《矿山储量年报》及相关附件作为本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成果提交到县国土局。
(二)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处于停产状态的矿山,由辖区国土所及测量技术单位实地核查证实未开展采矿活动,并出具停产证明,经由县级核实盖章的,可不开展本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矿权人要按照规定时限将《矿山停产的真实性承诺书》及辖区国土所出具的《停产证明》作为本年度的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成果提交到县国土局。
(三)动态测量工作要做到全覆盖(含省级动测数据库矿山),所有生产矿山要进一步核实矿区界桩的齐全程度、超层越界的实地界线等情况,并及时告知矿业权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严格预防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相关要求
(一)对不按要求编制和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采矿权人,不予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转让等手续。
(二)凡在我县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备案的技术单位不得从事我县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为维护良好的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秩序,我县暂定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快速勘查评价所承担此次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矿山企业也可找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的单位和机构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但测量单位需到我局备案)。
(三)在我县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必须接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未经实测编制储量年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该机构在我县从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的资格。
(四)各国土所要跟踪监督检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与现状测量工作,各有关矿山企业和技术单位要认真配合有关国土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资质开展测量工作。
龙陵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