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tj-/2021-0705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文号 | 浏览量 |
县人民政府:
《杨林芝户关于减免土地用途变更补交土地款滞纳金的请示》已收悉,经我局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杨林芝户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之规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3‰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截止2021年1月19日杨林芝户已存在因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缴纳违约金9.95万元的违约事实,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可以免缴,因此不同意减免违约金。
建议杨林芝户严格按照约定,及时缴清土地违约金9.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