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tj-/2021-0623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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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关于赧场社区热泉路二组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给予预留避难场所使用土地的请示》已收悉,经核实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按土地用途划分,避难场所用地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用途类的用地,而根据龙陵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8-2035年)之规定,赧场社区热泉路二组拟申请预留避难场所处的规划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因此,不符合规划土地用途,无法供地。
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赧场社区热泉路二组拟申请预留避难场所处的土地,按拍卖出让方式已处置三宗525.26平方米。
三、根据近期县委县政府对储备土地的处置安排计划,我局已对赧场社区热泉路二组拟申请预留避难场所处剩余土地,组织申请再次拍卖,现涉及的相关请示材料已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