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537-1-06_Z/2018-0927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9-27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等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
省、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别对其审批的项目组织验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经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
二、验收依据和报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主要依据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
(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 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 号);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 号);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07〕8 号);
(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0〕24 号);
(八)《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移局〔2010〕48 号);
(九)经审查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十)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和审批文件;
(十一)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
(十二)项目验收相关报件。
验收应提交以下报件: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三)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
件;
(四)项目建设竣工总结报告(含竣工图纸及图、表和
影像资料);
(五)项目决算报告(包括项目结算、决算、项目招投标合同及竣工审计报告等),项目财务资料;
(六)项目质量报告;
(七)项目监理报告。
三、验收程序和组织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报件,经审核后开展验收工作。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报件,经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开展初验工作。初验完成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终验申请和相关报件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终验工作。
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报件,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初验完成并经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终验申请和相关报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终验工作。
项目验收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
开展验收工作应当委托技术部门或组建专家组对验收报件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形成技术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技术验收意见和整改情况作出验收批复。
四、验收内容和条件
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合同执行情况;
(二)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审计情况;
(三)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的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情况:项目实施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产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改善情况。
验收条件
(一)项目已按审批的设计实施完成,资金已全部到位,质量、进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按要求已完成竣工决算及资金审计;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齐全、准确,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实施效果达到设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