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537-1-30/2017-0227008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合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扶持资金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项目扶持必须在移民村(组)实施,重点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一库区不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方式应大体一致。
二、移民后期扶持方式
(一)对可核定到人的库区,按审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
(二)采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的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资金部分直补到人,部分用于项目扶持。
(三)对于因水库搬迁年代久远、移民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移民分散安置等原因导致移民身份难以核定的地方,采取以项目扶持为主的方式。
对因病因残、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的移民,在地方政府纳入社会救助的基础上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扶持,都要充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水库移民的特点,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选择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方式。
在核定移民人数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确定扶持方式:
(一)在听取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村(组)为单位,由移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能够确定移民身份的,尽量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项目扶持或者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只能确定移民人数不能确定移民身份的,可以以项目扶持为主。采取项目扶持的,提出项目扶持的合理方案。项目扶持所需资金不超过水库移民3年的后期扶持资金,也可以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移民村(组)对扶持方式进行公示。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