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30726-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文号 | 龙发改资环〔2023〕234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资环〔 2023 〕16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废弃汽车治理省级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3〕204号)及《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保发改资环〔2023〕1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龙陵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责任清单。
一、整治对象
重点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
二、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一是及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精神。二是协调解决废弃汽车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牵头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每月收集进度向市级部门报送。
县公安局:一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等的废弃汽车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二是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处置。四是造册登记废弃汽车相关信息,并及时发布公告。五是每月及时报送本次治理工作的相关数据。六是按系统内部事权分工履行工作职责。七是指导各乡(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是对物业管理小区及地下车库等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二是每月及时报送本次治理工作的相关数据。三是按系统内部事权分工履行工作职责。四是指导各乡(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是对城市、集镇等人行道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及时组织清理。二是每月及时报送本次治理工作的相关数据。三是指导各乡(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一是负责划定龙陵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不含乡镇组团)。二是指导各乡(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一是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管。二是每月及时报送本次治理工作废弃汽车回收拆解数据。三是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监管。四是指导各乡(镇)依法依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行业监管。
县司法局:对废弃汽车治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县财政局(国资委):一是指导各乡(镇)统筹经费支持开展废弃汽车治理相关工作。二是指导相关平台公司全面做好城市、集镇停车收费区域划定并做好停车收费,对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或其他车辆及时组织清理。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一是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对各乡(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一是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废弃汽车的处置工作。二是指导各乡(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负责废弃汽车市场的监管。二是指导各乡(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时限要求
(一)2023年6—7月,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开展摸底排查。
(二)2023年7—8月,做好造册登记和数据确认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2023年8—11月,做好废弃汽车清运和拆解工作。
(四)2023年12月,做好废弃汽车治理痕迹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及时查缺补漏,确保该项工作圆满完成。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陵县公安局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