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30726-00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
文号 | 龙发改资环〔2023〕235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龙陵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结合龙陵实际,制定了《龙陵县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陵县公安局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3〕162号)和《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保发改资环〔2023〕83号)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全面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符合龙陵实际的长效治理机制,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摸清存量废弃汽车底数,统筹考虑处置难度,按照停放地点、汽车状态等要素对不同情形废弃汽车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确保治理举措可操作、能落地、有实效。二是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既立足当下,对存量废弃汽车进行清理整治,又立足县情并着眼长远,解决监管主体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待完善、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对接不畅等问题,加快完善体制机制。三是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完善废弃汽车治理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执法,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提升汽车报废回收便利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良性循环。
二、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细化明确对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开展整治工作的监督考评要求,各乡(镇)、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要制定具体的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因地制宜细化相关标准、程序、措施,作出整治工作部署,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三阶段依次依序开展工作。
(三)行动期限。在全县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整治对象。重点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区、集镇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全面排查。各乡(镇)、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执法队伍、村(社区)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自行清理。通过教育沟通、公示公告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分类处置。各乡(镇)、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1.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城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2.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3.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八)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集镇)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要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废弃汽车治理法律法规。鼓励各乡(镇)积极配合县直各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完善相关领城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依法依规,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各乡(镇)要加大对辖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支持政策,加快完善报废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依托现有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县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研究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加强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研究建立认证配件、再制造等信息查询系统,为废弃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总责统筹协调,各乡(镇)抓好组织和贯彻落实,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并全面参与的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建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召集人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召集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制定部门行动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推进我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
(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和长效治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在治理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稳妥有序实施。各乡(镇)、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既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要畅通废弃汽车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废弃汽车治理宣传解读,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