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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9-4-/2022-0516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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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龙陵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龙陵县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

为加强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在宏观调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应急保障供应中的作用,现将《龙陵县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龙陵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结构合理、调运高效、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在宏观调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应急保障供应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龙陵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龙陵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保山市市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是指用于调节全县粮油市场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并纳入县级政府储备总规模的大米、小麦粉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散装食用植物油管理参照《龙陵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龙陵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及质量标准为:大米和

小麦粉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大米国标三级(含)以上,小麦粉为标准粉(含)以上,采购的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小包装压榨菜籽油二级(含)以上,小包装浸出菜籽油三级(含)以上,产品质量和标签标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存储、经营管理、

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县人民政

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等。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

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和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拟定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轮换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制度的建立、行政管理和应急保供,对县级政府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并报县财政局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的资金保障,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动用、轮换安排等,做好信贷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依据自身职责和管理权限,并受县级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管职能。第七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据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收储、轮换、销售等计划和

要求,负责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并对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

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无粮油加工能力或粮油加

工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粮油加工、经营企业实施代储

(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和轮换,也可采取承储企业自行保管,委托其他企业代为轮换。委托其他企业代为轮换的,签订《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代轮换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区域布局

第八条根据区域内粮食供求和应急需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重点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城镇以及市场易波动、灾害频发和缺粮地区,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第九条承储企业选择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收储、加工等能力;

(三)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储粮技术规范要求、与成品粮储

备功能、出入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四)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2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六)满足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第十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龙陵县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协议》,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四章计划下达和库存管理

第十一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根据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提出规模总量和储备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至承储企业,下达的计划包括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十二条依据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承储企业做好入库所需资金筹措、货源组织并完成入库后,及时申请入库验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及时安排验收。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品牌不限,推荐包装规格为: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及其以下、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及其以下,由承(代)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承(代)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存库存管理要求:

(一)按规定在储备仓库悬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标识牌,设置成品粮油储备专卡;

(二)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

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

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品种的粮食混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

(三)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各应按照“包装完整、堆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便于清点”的要求,采取仓内分货位包装储存,并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

(四)粮食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及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袋装的计量误差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承(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藏成品粮油的有关要求,加强成品粮油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承(代)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油入库、储存、出库各环节的质量状况,每一个批次成品粮油必须具有随货同行分品种且批次标识清晰的质检报告,必要时可留存样品,可根据不同品种粮食来源地、生产用药、污染风险情况和管理要求等进行相关食品安全监测,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承(代)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县级政府成品粮油的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于每月2日前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

送《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月报表》,真实反映上月县级政府成

品粮油储备、质量及轮换情况,并按时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五章轮换和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轮换模式,在轮换周期内,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代)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企业自行确定,无轮空期。轮换周期为成品粮油保质期限内。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要从严实行轮换计划管理,确保所有成品粮油必须在保质期内,除紧急动用外,以下三个时点实物库存必须达到承储计划的100%,其余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一)初始计划下达后,验收确认时;

(二)每年3月31日、12月31日;

(三)当县域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根据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令,承(代)储企业需在15天内将库存补足至100%。

第二十一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由县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代)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关键时刻可以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第二十二条政府动用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待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实行按标准补助,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共同核定补贴标准,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动用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贷款由承储企业根据承

储数量、入库成本及实际需要提出,在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

件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储贷销还、封闭

运行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章 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

第二十六条承(代)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政府成品粮油日常管理和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执行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因企业在日常管理、组织轮换过程中导致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出现储存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质量负主体

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流通口粮市场。

第二十八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承担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承(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

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动态轮换情况和动用命令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储县级政府成品粮油的储备仓储设施、设备是否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

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县级政府成品粮油

储备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加强监管与检验检测,每年

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扦样、检验,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承(代)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应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

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的,监

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承(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追究违约责任,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构成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或库存总量达不到规定的;

(二)承储的县级政府成品粮油超过保质期,依然作为口粮

销售出库的;

(三)承储的县级政府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

要求,或在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或变更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存地点的;

(五)未经批准将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转包给其他企业存

储的;

(六)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七)违反储粮技术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八)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九)在政府紧急调用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时,不服从调

配的;

(十)以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抵偿债务的;

(十一)虚报或套取、挪用财政补贴资金和农业发展银行专

项贷款资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有关管理规定,造

成较大损失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对因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龙陵县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