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1-0929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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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救灾物资管理水平,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县级救灾物资规范管理、快速调运、高效使用,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山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联合拟订定了《龙陵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存储安全、管理规范、调运迅速,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保山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是指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含救灾接收捐赠资金)购买,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救灾物资。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地以往年度及当年自然灾害预警判断和储备情况,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同时根据灾情下达动用指令。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组织调出。
县财政局根据应急物资储备需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县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县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救灾物资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制定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购置计划及购置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追加购置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制定并提出应急购置计划。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确定的县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库房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消防管理、服务保障、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物资入库、登记、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 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同时仓库保管员要加强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存的每批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核销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对申请核销或报废的救灾物资进行清产核资,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会商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或报废手续。对经批准核销的县级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物资管理经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入库检验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物资管理经费需求,做好物资管理经费的年初预算申报工作(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储备县级救灾物资金额的6%核定),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二条 调运使用县级救灾物资时,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书面报告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调拨方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动用指令后,及时完成物资调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
第十三条 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申请使用单位承担,申请使用单位应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快速调运制度,要求运输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运送救灾物资时,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况安排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调拨出库时,申请单位应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物资储备局)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做好清点、移交工作。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调拨出库的物资使用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管理经费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承担,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再承担。
第十七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相关工作机关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委员会负责任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在县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县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八条 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发放完后,将发放相关资料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须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同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回收处置和报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可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可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进行回收。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进行排查清理后,不再进行回收。对非可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纳入下年度县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十四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对需报废的救灾物资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会商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
(二)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县级救灾物资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县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与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县级救灾物资的管理工作,对县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贪污或挪用救灾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情形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追回或赔偿,并报请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报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