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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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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290-0/20251125-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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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利、水务
木城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城乡灌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村、乡直及驻木单位:

现将《木城乡灌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灌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木城乡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木城乡灌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的综合效益,保障工程安全和农业、农村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落实河湖长制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木城乡灌区范围内(安定大沟、安平大沟、老厂大沟等)的水库、河道、渠道的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型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小型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等。

本办法所称灌区是指木城乡灌区(安定大沟、安平大沟、老厂大沟等支渠、水库、农渠、毛渠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各村、乡直及驻乡各单位应当协助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我乡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灌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规划科学合理建设,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时维修养护,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 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主要作用是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小型发电站发电以及灌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户)有依法保护灌区工程、水资源的义务,灌区管理单位有收取水费的权利,用水单位(户)有缴纳水费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木城乡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责任,下设管理机构木城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对灌区进行统筹管理,村按照行政区域分段履行我乡灌区内河湖库渠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相关单位积极推进民主管理,鼓励受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管理。

第八条 乡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2.全面落实乡级河湖长制,加强对村级河湖长管理;

3.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4.指导村做好灌区范围内河湖库渠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村履行河湖库渠管护职责;

5.加强灌区内河湖库渠的管理和保护,确保依法有偿使用,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政执法;

6.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灌区内河湖库渠等水利设施的新建、改扩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7.承担重要干渠(含取水、泄水设施)、水库、沟渠(农渠、毛渠)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8.做好灌区水库管护人员、农村供水保障管护人员、巡河员的管理培训工作,提高灌区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村会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村级河湖长制;

2.负责辖区内河道支渠、斗渠、农渠、毛渠、水库等水利设施具体管理和维护,以开展“两清”专项行动(“清四乱”“河长清河行动”)为载体,每年组织用水户开展冬春修,确保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良好和正常安全运行;

3.协助乡政府解决我乡灌区内水利工程涉及到的土地、青苗、水事纠纷等问题;

4.负责巡查辖区河湖库渠的供水保障和运行安全情况,管理、调配支渠及支渠以下的水量,确保灌溉渠道断面正常运行,保证输水畅通,做到水资源不浪费;

5.做好水利工程管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宣传节约用水知识,引导用水户参与工程管护,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6.做好水利法规的宣传,协助上级水利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事件。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运行

第十条 灌区范围内河湖库渠等水利工程的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并按行政区划由村进行使用和管理保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建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或在河道及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建或增设时,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灌区管理单位(灌区范围内湖库渠流经的村)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对重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做好维修、清淤、保护等管理工作,保证灌区灌溉输水畅通。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灌区范围内河湖库渠流经的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职责要求保护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灌区、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等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堤、渠堤上垦植、铲草及滥伐渠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埋坟、取土、挖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湖库渠内倾倒垃圾、灰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排水渠道内设障堵截。其它破坏和有损灌区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渠道引水和水量调配应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洪、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做好灌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旱工作。

第十五条 灌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库以外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交由受益村的自然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灌区渠道管理单位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执行不到位的行为应进行通报;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失事或重大事故的,应移送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暂行期间,若省、市、县出台有关专项管理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