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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0-0-/2019-0328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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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中共木城乡委 木城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城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及驻木单位

《木城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委、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木城乡委

木城乡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0日

木城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切实抓好我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结合木城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

全乡5个村(社区)木城社区、鱼塘垭口社区、老满坡村、乌木寨村、花椒村。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9 年底前完成成员认定,2020年6月底前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2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通过改革,要将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除外)以股份的形式进行量化,真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由过去的“人人表面拥有、实际一份没有”变为“集体真正所有、农户按股占有”,将村组集体资产纳入新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市场化”。全乡所有村成立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含有独立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实现若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分红。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开展清产核资。全面开展好清产核资,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二)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三)成立经济合作组织。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充分发挥合作社作用,有条件的村(社区)试行合作社和村(社区)委会事务分离。

(四)发放股权证书。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

(五)发展集体经济。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水面等资源,采取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项目投入等,采取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农业集体经济。

(六)探索权能转让。探索赋予农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

(七)强化后续管理。成立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机构,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强化对集体产权的管理。

(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利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促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促进农民增收。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1.成立组织(2018年9月底前)。成立健全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抽调责任心强、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建好办公室,乡班子成员要挂钩到村(社区)。村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村“两委”其他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老党员、老村干部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组成(每个村民小组都要有代表参加),负责具体工作。

2.制定方案(2018年10月底前)。结合木城实际及成员界定、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合作社设立等具体环节制定乡级实施方案。村级要依照县、乡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方案要对成员界定、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合作社设立等具体环节进行再细化、再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人员,重要事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3.培训宣传(2018年12月底前)。各村(社区)在乡级培训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培训到村到组,要吃透文件精神,学习先行地区经验做法,全面了解改革目的和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改革方向。采用广播、电视、报刊、发放一封公开信、悬挂标语、三农通短信、微信等形式,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让群众充分理解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关乎其切身利益、关系长远的重大举措,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实施阶段(2019年1月—2021年6月底前)

1.清产核资(2018年12月—2019 年4月25日前)

各村(社区)要根据《龙陵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龙陵县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和《木城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村(社区)实施细则,由村工作组进行全面清查,木城乡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 2017年12月31日。

(1)清查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账内账外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借款等资产与负债资金。

(2)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源性资产评估工作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林地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明确主体,明晰产权归属;经营性资产评估工作应充分利用各类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明确产权主体,明晰产权归属,确定资产价值。对非经营性资产,有价有物的,按购入价计价,有物无价的,按评估价计价,全部登记入账,由集体统一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解决好纠纷。各村(社区)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土地确权、林地调查等各类已取得的结果,减少重复摸底调查确认工作,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

(4)结果报送。清产核资结果,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村组集体资产登记簿,报乡人民政府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时间安排。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启动及培训工作;2019年4月25日前村组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并报乡级汇总;2019年5月25日前乡级全面完成并报县级汇总。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9年7月—12 月)

(1)摸排登记。各村(社区)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基础,组织工作组逐户进行成员摸排登记。重点摸排因务工经商、就学参军、投靠子女、婚姻嫁娶等户籍迁出的原住人员。

(2)身份确认。各村(社区)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各村(社区)成员确认实施办法,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成员身份确认要尊重群众,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保护好妇女合法权益,要把符合条件的成员都界定出来,范围宜宽不宜紧。依照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成员身份界定结果,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张榜公布。成员确认需经农户签字,根据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编制成员名册,一村一册,结果经乡级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成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今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员,将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通过的合作社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试点先行,分布推进。选取木城社区、黑山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试点,其余村(社区)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

3.推进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1月—12月)

(1)股份量化。清产核资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范围和量化方式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因土地被征用归村级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到户的除外),以及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均应纳入折股量化范围。政府帮扶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投入、减免税费、捐赠等形成的资产,成员按其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股权,并做好集体资产管护、运营。具体量化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2)股权设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3)治理监督。股权管理按照“量化到人、权能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风险共担、长久不变”的原则,提倡实行户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保持股权相对稳定。建立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台账,经乡级审核后报县农业局备案。

(4)股权管理。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完善治理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要选择懂管理、善经营、公道正派的能人带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建立完善培养培训和绩效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发展带头人队伍,提升治理和运行水平;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防止少数人操控;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5)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6)完善权能。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应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对赎回的条件、价格、后续处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继承权,重点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依法进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慎重开展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试点,在农民有需求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允许的条件下,要充分尊重和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与当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探索农民以其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

(7)颁发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受股份分红的凭证。股权证书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后提供。

4.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2021年1月-6月)

对于资源性资产,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下,引导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合作经营、集体经营的实现路径。对于山场林地,在稳定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对于经营性资产,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于公益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公益性服务功能。

(1)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议定股份种类、股权占比以及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具体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可只设置成员股,也可设置成员股、农龄股。成员股是指成员均可享有的股权;农龄股是指成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为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应当享有的股权。经营性资产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单位股权价值额的确定等股权量化工作,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方可实施。成员股权可采用长期不变和定期调整两种模式,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对于采用长期不变的成员股权,应制定股权退出、继承、转让、变更管理办法。对于采取定期调整模式的,应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确定调整时间、审核办法及规定程序,做到公平公开、民主管理,防止“少数人”说了算。

(2)开展股份合作。可选择组建农村集体资产合作社形式实现股份合作,也可采用其它股份合作实现形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 号)规定,股份合作社成立分以下三级:有独立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资产组建合作社,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木城乡××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必须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木城乡)××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级有集体资产的可以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木城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合作社建立后,由县农业局进行登记并向其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有效期 10 年,合作社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做好建账工作。

(3)明晰村级组织职能关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村(社区),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村级合作社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村民委员会承担村民自治事务的基层治理。实行账务分设,将原村民委员会代管的各类资产收归合作社统一管理,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股权管理等会计科目,以满足会计核算管理需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公益服务。

(4)建立健全合作社治理机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在坚持村民自治、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实行村委会与合作社“合二为一”,降低管理成本。合作社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实现资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提升合作社运行水平。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民主理财小组。理事会成员由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任,理事长由村主任兼任,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人。监事会成员由所在行政村党支部支委会成员兼任,党支部书记兼任监事长。社员(18 周岁及以上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所在村(社区)村民代表兼任,行使社员大会委托的职能。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所在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要严格建章立制,制定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内部机构设置、股权设置、股东权利义务、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设理事会、社员大会、户代表会、民主理财小组。社员(18 周岁及以上的合作社成员)大会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和户代表(18 周岁及以上成员)大会,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户代表参加,决定事项应当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成员由所在村民小组的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理事长由村民小组长担任,民主理财小组设2—3人,由户代表大会在非理事会成员中提名确定。

5.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2021年1月—6月)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必须突破单一农业发展限制,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经营性收入来源,合作社应利用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新型业态,努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发展股份合作。对分配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以及不改变承包耕地、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凭借资源与地缘优势,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引入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发展股份合作,或者组建专业服务合作社,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让农民变股东。也可创新资产托管经营方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2)制定配套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3)实施收益分配。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负责其资产资源的经营与管理,由此获得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再提取20%公积公益金后,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落实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民主讨论决定。

6.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2021年1月—6月)

(1)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结合各村(社区)具体情况,整合农村改革政策、脱贫攻坚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等资源,多元化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不断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探索资源开发型发展模式,利用集体土地、山林、水面、矿产、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等资源,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探索服务创收型发展模式,顺应城镇化加速、土地流转加快的新趋势,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集中运输等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盘活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和富余劳动力等,发展物业和劳务等多类型经济业态,面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服务。探索入股合作型发展模式,利用集体积累资金、产业扶持资金、脱贫攻坚资金和集体土地经营权等资源,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发展组合形式和运营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发展。

(2)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建设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合理重组,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托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权交易中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流转交易,逐步建立县、乡统一联网、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以政府为主导,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坚决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同时,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加强试点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转让上述权益。乡政府负责乡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初审排查、经营监督等基础工作。加大宣传和扶持力度,降低流转交易门槛,鼓励引导农村产权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交易。

(3)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推进资产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健全开支审批、公开招投标、发包租赁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整合监督资源,规范财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发挥好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监督功能,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适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重点专项审计。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社区),建立完善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整顿,坚决查处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审计监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规范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推进集体产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权利,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区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社区内其他居民间权利的异同。改革后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等股份合作组织,纳入县、乡农业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范围。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7月—10月)

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完成后,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方案、决议、摸排登记、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总结经验,夯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 号)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向农户和村集体收取任何费用,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按事权纳入财政预算”的相关要求,将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配套支持政策。要及时清理废除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重点保障。加快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的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融资、担保等发展扶持,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三)加强宣传。要加强政策研究解读和试点经验总结,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使改革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方法等政策精神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村(社区)要按照县乡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各种方案、填写各种表格,每一个小阶段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按照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及表格,不能出现迟报漏报的现象。

(五)强化督促检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乡党委、政府对各村(社区)的绩效考评和重点督查内容。通过制定详细、符合实际的责任清单、定期通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措施,抓好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