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2022-122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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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及《龙陵县自然资源局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龙自然资发〔2020〕14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二、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
(一)规划统筹。各乡(镇)应充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产业发展,统筹合理布局,集中兴建农业辅助设施,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集中兴建的经营性农业辅助设施应当使用建设用地。
(二)生态保护。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
(三)耕地保护。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不得破坏耕地耕作层。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各乡(镇)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种植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由经营者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二)支持新型设施农业发展。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鼓励将看护房与其他辅助设施用房合并建设使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看护房单独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
四、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编号,农户需取得备案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规定、备案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动工建设。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1.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使用前(未建设前),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村(居)委会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农业发展、人居环境等要求,填写审批意见(同意/不同意用地申请),加盖公章。如果村(居)委会同意经营者用地申请,向乡人民政府提出联合踏勘申请,填报木城乡设施农用地申请表(村级),并报送至乡人民政府。
2.部门联合踏勘审查。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国土村镇规划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等部门进行选址踏勘审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相关事项,审核是否占用水资源保护区,涉及养殖的要审核是否在禁养区。林业服务中心审核是否占用林地并就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是否允许占用。国土村镇规划中心审核是否符合集镇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审核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及生态红线。审核通过后出具设施农用地本案选址现场踏勘意见,由自然资源管理所收集汇总,并提请乡级领导班子会议审核该宗设施农用地,最终审核结果反馈到村级,由村级向经营者传达踏勘和审查意见。
3.村民聘用技术单位。选址审查通过后,经营者提供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复垦承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现场勘测定界并出具项目界址点坐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占用耕地的用地者需与乡镇政府签定复垦协议,填写复垦申请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复垦方案。
4.乡政府进行备案。经营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用地协议(包括用地面积、地类、四至范围、用途、使用年限);
(3)土地复垦承诺书和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5)营业执照(个人申请不用);
(6)身份证明材料;
(7)选址现场踏勘申请表;
(8)项目界址点坐标(2000直角坐标系,SHP格式)。
5.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时监管。设施农用地备案时,还应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设施农用地复垦监管协议书等备案材料。
(二)延续和注销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更新备案信息。使用期届满或使用期未满因经营者原因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收回,经营者应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所建生产及辅助设施,在协议到期后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注销备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五、严格落实使用和监管责任
(一)经营者责任。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禁以看护房、管理用房名义建设永久性住房,特别是农村个人住房、别墅及会议中心等永久性建筑。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应恢复为耕地,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督促其恢复。经营者应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搭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设施农业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二)村(居)委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协调处理相关矛盾并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一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生态环保要求、用地地类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用地面积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是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签订恢复土地原用途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管;二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等进行监管;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土地使用到期后,应及时督促经营者恢复土地原用途,监管恢复质量和时限。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违法责任追究。各村(社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联合执法,加强日常巡查和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结合“大棚房”监管常态长效机制及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指导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整改到位。一是对未经备案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特别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的,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二是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经营的,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经营者拒不纠正的,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对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应督促经营者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对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五是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中,有关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各联审联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及规划部门
组长:刘 洋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组员:陈定斌 国土村镇规划中心主任
何安宏 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人
黎茂龙 乡综合执法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审核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面积及选址进行审核,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和复垦等工作;国土村镇规划中心审核是否符合集镇规划。
(二)农业部门
组长:杨祖强 乡党委委员、人民政府副乡长
组员:张金玉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刘健改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李茂荣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相关事项,审核是否占用水资源保护区,涉及养殖的要审核是否在禁养区。对土地流转项目审查把关,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对设施农用地进行日常监管巡查、落实复垦责任等。并负责对设施农用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设施农用地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审核。
(三)林业部门
组长:刘 洋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组员:林绍凯 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苏运斌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李 楷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林业服务中心审核是否占用林地并就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是否允许占用,对占用林地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需要采伐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种植类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等。
各联审联管部门成员如有变动,由各部门承担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