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17042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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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发布。为了便于社会和公众更好地理解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于2015年11月4日和2016年9月29日先后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国家林业局和云南省林业厅也先后制定和出台了相匹配的部门规章与文件。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的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推动林木种苗生产向产业化方向民展,促进全市林业发展,特制定《保山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大苗运输手续办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使林木种苗行政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明确了市、县(市、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分级核发的范围,以及市级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现地核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明确了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经营场地内人工培育的胸径大于5cm含(5cm)的大苗,不纳入活立木移植管理。需经营运输出市外的,须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复印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检疫证、标签、数量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大苗合法来源的材料,到起运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在市内经营运输的,未办理木材运输证前,须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复印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检疫证、标签进行运输。
(三)为推动全市林木品种选育工作,明确市级成立林木品种选育委员会,制定全市品种选育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林木良种推广等工作。
(四)明确了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科学实验林、优良林分、优良单株、珍稀濒危树种、古树名木和其它需要保护的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根据需要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加强保护管理。受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地理标志认证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非主要林木品种的选育实行登记管理。选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向市级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登记,经登记后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作为林木品种在其适生区域内推广使用。登记内容包括品种来源、生物生态学特性、生产试验、适生范围及植物检疫情况等。
(六)明确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数量的20%,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七)明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时延续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应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强调了为防止或减少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分内(含劣质母树)采种,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林木生长规律,每年至少向社会及相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公告一次辖内常规林木种子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
(九)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批次分年度归档,保存时间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十)强调了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时,应当依照林木种子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三、《管理办法》实施期说明
《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是2017年3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