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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06_B/2017-1214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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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平达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达乡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有关单位、驻平各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达乡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达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平达乡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机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直有关单位、驻平各单位、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村(社区)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乡直有关单位、驻平各单位、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依法依纪、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责任书、承诺书签订不到位,森林防火“五个一”工程落实不到位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办法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六)未按要求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八)在森林高火险期,未按上级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九)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十)森林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在重点林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卡)的。

(十一)因责任不落实、经费不到位、防控措施不严、组织扑救不力,导致发生全乡第一把森林火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或未按要求及时足额配套防火经费的。

(二)被上级部门督查整改而未整改的。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四)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五)凡是地面巡护、视频监控覆盖到位的地方,晚于卫星发现林火的。

(六)凡是防火检查站无人值守,没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七)火源检查或监管不到位导致入山人员、智障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引发森林火灾的。

(八)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九)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报告不及时(超过1小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十)行政结合部发生森林火灾后双方推诿扯皮贻误灭火战机酿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十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和坝子面山等重点防控区域的森林火灾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蔓延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和坝子面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三)乡频繁发生森林火灾(连续7天发生2起以上或发现非连续卫星监测热点10个以上,一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不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十四)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所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卫星热点不按要求签收、反馈(90分钟内),延误扑救时机的。

(四)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

(五)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重要设施、村寨严重损害的。

(六)扑救森林火灾时,因处置不当导致1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或者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七)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第九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各乡直有关单位、驻平各单位、乡属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提出建议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对森林火灾的调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级划分和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