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2015051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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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经平达乡2010年12月20日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平达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下为各类违法款最低征收标准:
一、罚款(一次性交清):
1、无证生育:夫妻双方合并最低罚款600.00元;
2、非婚生育:夫妻双方合并最低罚款4000.00元;
3、抢生(间隔不够):夫妻双方合并最低罚款2000.00元;4、非婚、抢生(两项违法):夫妻双方合并最低罚款6000.00元。
二、社会抚养费(可分期交款):
(一)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
1、2009年12月31日前超生对象,第一次上交社会抚养费不低于15000.00元,按照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计算,剩余部分作为尾欠款;不足15000.00元的按当年应交最低社会抚养费一次性交清。
2、2010年1月1日后超生对象,第一次上交社会抚养费不低于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的60%,剩余部分作为尾欠款。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人口:
第一次上交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方”不低于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的60%,“非农人口方”不低于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的40%,剩余部分作为尾欠款。
(三)夫妻双方都是非农人口:
第一次上交社会抚养费不低于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的40%,剩余部分作为尾欠款。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若以上规定的条款与法律相抵触,按相关的法律条款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