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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20150510-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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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平达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及社会抚养费征收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经平达乡2010年12月20日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平达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下为各类违法款最低征收标准:

一、罚款(一次性交清):

1、无证生育:夫妻双方合并最低罚款600.00元;

2、非婚生育:夫妻双方合并最低罚款4000.00元;

3、抢生(间隔不够):夫妻双方合并最低罚款2000.00元;4、非婚、抢生(两项违法):夫妻双方合并最低罚款6000.00元。

二、社会抚养费(可分期交款):

(一)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

1、2009年12月31日前超生对象,第一次上交社会抚养费不低于15000.00元,按照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计算,剩余部分作为尾欠款;不足15000.00元的按当年应交最低社会抚养费一次性交清。

2、2010年1月1日后超生对象,第一次上交社会抚养费不低于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的60%,剩余部分作为尾欠款。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人口:

第一次上交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方”不低于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的60%,“非农人口方”不低于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的40%,剩余部分作为尾欠款。

(三)夫妻双方都是非农人口:

第一次上交社会抚养费不低于当年应交纳的最低社会抚养费的40%,剩余部分作为尾欠款。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若以上规定的条款与法律相抵触,按相关的法律条款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