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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06_B/2017-1214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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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平达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达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平达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达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达乡森林火灾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乡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机制,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达到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之目的。

第二条 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三条 本处置办法适用于在平达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我乡毗邻的外乡(镇),对我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

第四条 在组织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遵循以下原则、目标和要求。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快捷、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坚持“打早、打小、打了”原则,在起火时,当事人和就近人员要积极抢先扑打,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接报后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报告并亲临现场,积极组织扑打,使大火及早得到扑灭。

3、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本处置办法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组织行政首长负责制。

4、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扑救森林火灾时,各指挥所成员单位,乡直机关各站所、村组要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5、坚持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原则。各村组和林权所有者要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6、处置目标就是实现杜绝无人员伤亡,避免小火酿成大火或二次复燃。

7、处置要求就是扑火现场指挥必须由经过森林火灾指挥培训的指挥员指挥扑救。灭火由民兵应急分队和义务扑火队扑救,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第五条 处置办法的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林业站)要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并迅速派出林业站人员赶赴起火点调查了解火情动态和火情上报工作。如果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村委会、村民小组(林权所有者)请求救助或乡党委、政府要求救助或乡林业防火指挥所认为必要救助时,经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本处置办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全乡辖区范围内或县乡交界地区的一切森林火灾。

3、辖区内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的森林火灾。

4、扑救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乡级以上(含乡级)领导机关要求限时扑灭的森林火灾。

6、需要乡级支援的其他森林火灾。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乡、村两级分别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和指挥组。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乡人民政府乡长

常务副指挥长:乡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副乡长

副指挥长:乡武装部长

专职副指挥长:乡林业站站长

成员单位:党政办、农业服务中心、武装部、派出所、财政所、广播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卫生院、信用社、电信所、中心学校、供电所、司法所、国土所、综治维稳办、乡纪委。

成员单位根据扑救工作和各部门职能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各村设立森林防火指挥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设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到组、医疗卫生组、灾情调查及火灾侦破组。为保证火灾发生时各项工作迅速有序开展,各工作组职责责任到人。

第二条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设在乡林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由站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办公室要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并积极汇报,做好处置办法启动准备,火场扑救指挥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在扑火过程中保证不发生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情并提出处置办法启动与否,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密切关注,果断行事。

第三条 乡村扑火队伍建设

(一)成立由乡直机关组成的41人乡扑火应急分队,队长由乡长担任,乡直各单位成员组成队伍,统一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

(二)成立由教育系统组成的33人乡扑火应急分队,队长由乡中心学校校长担任,学校老师组成队伍,统一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

(三)各村委会根据本地实际,组建民兵义务扑火队和群众义务扑火队,由村委会及森林防火指挥所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条 进入森林防火期后,乡、村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并明确带班领导。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按照本处置办法启动条件,需要启动处置办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由乡防火指挥所将火灾情况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所领导批准后,即启动本处置办法。

(二)处置办法启动后,由乡防火指挥所制定各项工作组人员安排和分工方案。

第五条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领导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指挥长职责

负责乡指挥所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指挥所成员会议,全乡森林防火工作会,研究决策森林防火重大问题,负责直接或授权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二)副指挥长(分管林业领导)

协助指挥长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可代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所成员会议,协调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好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办法,扑火处置办法,主动争取乡党委、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好各中心、站所等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指挥森林防火工作。

(三)副指挥长(分管政法安全领导)

负责调动派出所、司法所、安监站、综治维稳办积极参加森林灭火工作,负责调动派出所、司法所维护火场治安秩序,协助乡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受火灾威胁的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调动指挥保障赶赴火场的扑火救灾车辆道路通行畅通;督促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副指挥长(武装部长)

负责抓好乡村两级民兵应急分队和以民兵为主的群众义务扑火队的森林防火培训和组织参与火灾的扑救指挥等工作。

(五)专职副指挥长(林业站长)

负责主持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抓好全面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乡防火工作,组织办公室及时研究,制定森林防火工作规划、计划,搞好森林防火的设施和队伍建设;随时监测掌握全乡森林防火的发展动态,及时研究措施、对策,安排防火阶段工作,代表指挥所组织实施;主持召开防火业务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工作,负责指挥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党政综合办负责后勤物资调供,救灾车辆的协调调度,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七)派出所负责维护森林防火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人员撤离转移,打击偷窃,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场火灾侦破,积极组织干警参加森林扑火工作。

(八)电信所负责组织提供防火应急通讯保障。

(九)卫生院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现场的医疗准备,救护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十)中心学校负责指导全乡校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五个一”的教育宣传工作,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其他涉及的指挥所成员单位,按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处置办法启动后,赶赴现场人员的顺序

(一)由专职副指挥长带领森林防火指挥员先赶赴现场,指导扑火及调查火情,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由副指挥长带领派出所、管理所、林业站剩余人员迅速赶往火场组织指挥扑救。

(三)由武装部长带领乡级民兵应急分队迅速赶往火灾现场,指挥乡村两级的民兵应急分队和义务扑火队科学扑火。

(四)全部人员到达火场后,统一由专职副指挥长指挥,其他副指挥长在专职副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分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到达火灾现场,如何分组开展工作

(一)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机关应急分队按组插入村组应急分队,义务扑火队成员当中的方法来开展扑救指挥工作。

(三)各组必须听从临时指挥部相应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随意改变扑救措施,必要时可报指挥部指挥人员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启动火灾处置办法后,后勤保障统一由后勤保障组安排,严禁任何个人借扑火之名随意到商店等其他场所领取物品或到食馆就餐,有条件就近操办伙食为佳,确保火场人员体力及时补充。

第九条 启动火灾处置办法后,人员运输车辆,物资运输车辆统一由后勤保障组安排,严禁任何个人乱借乱用车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第十条 启动火灾处置办法,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要在火灾现场安全地方设立一个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火情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把专职指挥长调查所得的起火时间、起火地点、扑火地点、扑火或指挥人员抵达火场的最佳线路、最近起火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防火办报告,争取县森防指的及时救援。

第三章 指挥和协调

第二十条 指挥机构

扑救森林火灾由村委会森林防火指挥组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当火情趋于严重时,级别相应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乡和县级也应成立相应指挥部和组成人员开展指挥调度。

第二十一条 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

(一)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

(二)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临时措施)。

(三)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四)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五)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六)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命令、指示。

(八)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遗留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九)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

第四章 指挥原则

森林防火指挥的原则有三点

(一)逐级指挥原则

(二)统一指挥原则

(三)分区指挥原则

第五章 扑救原则和应急通信

第一条 森林防火扑救原则有五点

(一)在扑火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及时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

(二)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扑救,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三)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各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四)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半专业和护林部门职工、民兵应急分队、公安等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村组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同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第一条 应急通信是关键,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可采取对讲机、移动电话、电信致富通,把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相统一。电信部门要在防火期间保证各种基站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扑火安全、应急处理及安全防护、医疗救护

第一条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乡村两级组织相关人员负责把守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做扑火前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明确紧急避险线路和位置。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救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 火灾处置办法启动后,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可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根据需要的可能,可采取应急取水,清除障碍物,交通管制,人工增雨请求等措施,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第三条 如果涉及到居民点及群众,乡村两级应加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的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的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涉及的乡村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采取积极就近救治方式,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协调救治,若出现死亡要认真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条 扑火力量的动员配置,平达乡是一个森林覆盖率高的林业大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就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乡、村、组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在防火期和防火戒严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超前组织好队伍,做好动员培训和演练,做到招之能来,去之能战。

平达乡的力量配置采取从近到远的调动原则,即从距离着火点最近的村组开始调动扑火力量,然后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步向较远村推进调动工作。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可由乡、村、组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村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第六条 调动程序,一般是就近调动,火情发生在哪个村委会,就先调动本村委会的应急分队和义务扑火队,必要时在科学指挥下,可以调动本村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做后方支援,比如运水、做饭、送饭、送扑火工具等。

当需要跨村调动民兵应急分队和义务扑火队时,由发生火灾的有关村森林防火指挥组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提出申请,乡森林防火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第七条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己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运输。

第七章 综合保障措施

第一条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尽可能在扑火期间配备与森林防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

第二条 加强乡村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在做好乡村应急分队和义务扑火队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力量都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根据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

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民兵应急分队,民兵义务扑火队及其他义务扑火队的后勤供应,原则上自行解决,推行“三自带”,即自带照明工具、自带干粮、自带扑火工具(村组参加义务扑火的队员,必须自带砍刀、锄头、塑料水桶等工具),属乡级指挥所支援灭火的,其后勤保障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协调解决。

第四条 本村组扑火人员的运输,由本村组负责;跨村增援扑火人员的运输,由所在村组负责;乡应急分队的运输由乡人民政府及其单位负责,特殊情况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协调。

第五条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协调乡卫生院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乡卫生院(室)要进行救治,使伤员就近得到救治。

第六条 宣传培训及演练

乡村防火指挥所要有计划的开展扑火指导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导,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建立乡扑火培训演练机制,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导员,森林扑火应急分队以及林业部门、乡属各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各中心、办、站所、村委会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防火的自觉性。

第八章 善后处理及灾后处置

第一条 清理火场,森林火灾扑灭后,根据火场面积大小,现场指挥员应指定负责人带队对火灾现场进全面检查,彻底清理余火,并安排足够的人员坐守现场48小时或更长时间,并明确坚守负责人,在确无复燃条件下,将看守责任交给本森林管护责任区的护理员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第二条 火灾扑灭后,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组织林业等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各种损失测算、费用的支出、各种物资的处理、灾民的安置、灾后的重建等工作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专题上保县防火指挥部。

第三条 要认真按照国家规定妥善进行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做好善后工作,解决因处置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工作,积极做好造林规划,限期完成造林,对火灾损坏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四条 积极查处火案,乡林政执法人员和派出所要第一时间认真查处火案,确保火案查处率达100%,起到查一教十的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

(二)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应灾情和揭发违法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物资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9、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监督检查由乡人民政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合同乡纪委对处置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启动后各项措施到位。

第三条 本处置办法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印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