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21-101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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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出务工人员交通补助。
(一)补助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外出务工(含省外、省内、市内、县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非建档立卡劳动力,其中非建档立卡劳动力家中有共享收支国家公职人员、有价格大于3万元的车辆、有商品房或铺面房、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的除外。
(二)补助标准。每人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其中车票价格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给予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车票价格给予补助。
(三)中报材料。凭本人身份证、2018年外出务工三个
月及以上收入证明(模板附后)、车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之间的均可)等材料,由村级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填《龙陵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助申报审批表》和《龙陵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助花名册》进行申报。
(四)其他事项。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根据2019年1月4日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贫相关政策的通知》已经提交相关材料的,由乡镇尽快整理汇总后报龙陵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尚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对劳务经纪人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2018年通过劳务经纪人组织转移(含省外、省内、市内、县内转移)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非建档立卡劳动力,劳务经纪人可以申报补助。
(二)补助标准。通过劳务经纪人组织转移的,按劳务经纪人80元/人、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2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劳务经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
(三)申报材料。由经纪人凭组织输出的农村劳动力的身份证、外出务工三个月及以上收入证明(模板附后)和与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签订的劳动力转移合作协议等材料向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填写《龙陵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申报审批表》和《龙陵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花名册》报乡镇审核。
三、对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成立后,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组织转移(含省外、省内、市内、县内转移)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非建档立卡劳动力,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可以申报补助。
(二)补助标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组织转移的,按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县内转移10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
(三)申报材料。由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凭组织输出农村劳动力的身份证、外出务工三个月及以上收入证明(模板附后)或工资发放名册等材料填写《龙陵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申报审批表》和《龙陵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花名册》进行申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