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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230305-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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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政策解读《象达镇2023年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各位居民:

为强化依法治火,加大野外违规用火打击力度,有效管控野外火源,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森林草原火灾。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结合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升高、野外农事用火增多,具备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开展野外违规用火治理专项行动,现将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通过持续开展野外违规用火治理专项行动,普遍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规范用火的思想意识,从源头上管住野外火源,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安全。

二、时间要求。从2023年3月1日开始至雨季到来,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在3级(含3级)以下10天后结束。

三、行动要求。一是突出重点区域。以集镇面山、苏帕河流域、公路沿线、公益林、大面积人工针叶林区为重点,停止一切野外用火;二是突出专项行动工作措施。严格做好入山检查登记,严禁火种入山。

四、查处依据。按照龙森指〔2023〕3号龙陵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龙陵县野外违规用火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