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14091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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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达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财纪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一名分管副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财务管理,审查好收支单据,做到账本齐全、账务清楚,计划安排好每年各项经费的开支,做到勤俭节约。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和乡直各单位的财政收支,统一归口乡财政所管理,各村(社区)的财政收支,统一归口乡农经站管理,任何单位、村(社区)都不得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上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坐支,坐支按违规处罚,坚决执行“开户一个行,管理一本帐”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安排乡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时,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务经费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使用、拨付,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使用、拨付,由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使用、拨付,由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审批。
第六条 村(社区)公务经费支出统一由村委会副主任办理,所有支付凭证由村“三委”主要领导签字,5000元以上的由村“三委”班子共同研究决定。
第七条 所有支付凭证应同时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审批人的签字。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有权拒绝支付不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分管领导应定期审查账务,做到日清月结,每年年终必须清查一次,确保钱、物、账相符。每月向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至少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乡直单位负责人和村干部离任时,由纪委、财政、农经站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对财务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