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5-1-/2019-0114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1-1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我乡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保证碧寨乡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做到反应及时,措施得当,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尽最大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龙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确保本乡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安全。
三、基本原则
(一)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各部门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应根据各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四)各村(社区)、各单位和中小学做好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同时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四、组织机构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乡人民政府成立的扑火指挥部,负责承担处置森林火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指挥长:匡家华乡党委委员、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匡云彩 乡党委委员、乡人大主席
成 员:张立民 乡党委委员、乡武装部长
尹以荣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碧寨派出所所长
李永和 乡财政所所长
杨连晓 碧寨司法所所长
段早仙 乡党政办主任
杨丽萍 乡林业站站长
孔金科 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普长科 乡水利站站长
黄有安 乡畜牧兽医站站长
寸代金 碧寨卫生院院长
李正颖 乡中心学校校长
段佐芬 乡国土所所长
朱芹艳 乡文化站负责人
黄泽飞 乡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陈绍玲 乡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王从焕 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人
杨明顺 乡经济发展办主任
胡志炜 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孟广新 乡安监站站长
郭永正 碧寨信用社主任
郭章新 梨树坪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朝波 碧寨村党总支书记
许有庄 摆达社区党总支书记
杨家顺 滥坝寨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许海生 中寨村党总支书记
陈发泽 杨梅田村党总支书记
李在兴 麦子坪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杨加富 天宁社区党总支书记
郭家双 半坡村党总支书记
饶发展 坡头村党总支书记
李家聪 新林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杨世君 三家村党总支书记
五、机构职责
(一)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火灾处置的重要指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森林火情。
1.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职责。接倒火情报告后,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沟通火场通讯,同时派人赶赴现场,详细了解火场情况;二是向带班领导、副指挥长、指挥长汇报火灾情况;三是做好赶赴火场的相关工作准备;四是保持火场通讯畅通,坚持昼夜值班,随时调度火情发展情况,做好火情动态记录。
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长、副指挥长职责。接到较大火情报告后,一是及时研究扑救方案;二是与现场查看人员联络;三是确定指挥现场并指定一名领导现场指挥;四是通知有关村民委员会和乡直各单位等做好救灾准备。
3.现场指挥人员职责。到达火场后,要做好以下九项工作:一是详细了解和掌握火场情况,按照火场发展趋势,作出扑火行动方案;二是组织调动扑火队伍,明确划分扑火责任区,并告知附近林权者做好自防和支援工作;三是现场指挥人员应尽快选择靠近火场,安全、交通、通讯方便,利于直接观察和掌握火情发展动态的位置;四是现场指挥人员的通讯,要保持与乡指挥所的联系畅通,确保调度指挥自如;五是指挥员必须对扑火人员进行安全动员,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如几级领导参加时,明确指定统一的现场指挥员,切忌“多头”指挥;六是随时观察火场和气候变化情况,抓住有利时机,机动灵活地运用各种扑火战术,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限制等应急措施;七是火场设安全检查人员,从始至终注意安全第一;八是如遇短时间内难以扑灭的森林火灾,必须安排好后备扑火队,做好后勤保障;九是明火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彻底熄灭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确认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离。
(二)扑火指挥部处置森林火情时,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由乡长任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森林火情专题报告》;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2.赴火场工作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专业扑火队队长、应急扑火队队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村(社区)、组负责人组成。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制定处置措施和扑救方法,安全、高效处置火情,及时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一名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财政所等相关指挥所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扑火救灾物资、扑火机具、交通运输、后勤供给等保障。
六、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各村组干部、护林员要认真监测报告火情;可根据各
村组、护林员巡视的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上报火情监测情况。
(二)一般森林火灾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按林火日报、林火月报上报县指挥部,《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八种火灾”及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归口逐级上报,按上级要求上报的时限汇报。
七、应急措施
(一)扑火前线指挥
1.指挥机构。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指挥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2.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
3.扑救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4.应急通信。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安全防护。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二)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应急扑火队、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干部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2.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村(社区)组干部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群众,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3.跨区域灭火力量调集。增援力量以乡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以乡应急扑火队、村义务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调动程序。乡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义务扑火队调动由乡人民政府下达调动命令。
5.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上级森林防火部门协调、组织运输。
6.新闻报道
有关森林火灾的报道报请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报道。
7.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八、保障措施
(一)扑救经费保障。由乡财政所保障。
(二)扑火物资储备保障。乡级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村级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
(三)扑救队伍保障。乡级组建1支15人的季节性专业队,乡直机关、学校组建1支30人以上的应急扑火队,村级组建1支15人以上的义务扑火队。
(四)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火情后,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乡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九、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一)火案查处。火情发生后,乡林业站、派出所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责任人由乡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二)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损失评估由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乡指挥所写出扑救工作总结,逐级上报。
(三)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对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办理。
十、宣传报道
对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由乡人民政府严格把关。新闻媒体要求现场采访报道的,必须由乡人民政府批准,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归口上报。对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必须经过乡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报道。
十一、附则
(一)应急处置办法的管理与更新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及管理。更新由乡指挥所及时修订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应急结束后,乡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2.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公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