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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5-1-/2019-0114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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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碧寨乡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碧寨乡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机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追究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各村(社区)、乡直各企、事业单位、驻碧各单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社区)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全面推行“四个责任人”制度。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驻村领导和林业工作站站长是主要责任人,村(社区)总支书记、村(社区)主任、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和林农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依法依纪、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与农户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抵制违规用火承诺书,责任未落实到人,未召开森林防火启动会、高火险期和清明节安排布置会议,对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检查落实的;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发放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通告、命令等,未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林区道口、村寨周边未设置标语标牌等;

(三)未在森林防火期内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频繁发生野外火情和森林火警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五)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六)被上级部门督查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七)在森林高火险期,未按上级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八)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九)森林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在重点林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卡)的。

(十)因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严、组织扑救不力,导致发生全镇第一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接听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不及时、不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二)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报告不及时(超过1小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五)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六)省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风景名胜区周边和城镇面山等重点防控区域的森林火灾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蔓延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面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村(社区)频繁发生森林火灾(连续7天发生2起以上,一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不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八)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所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对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卫星热点不按要求签收、反馈(90分钟内),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

(四)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五)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风景名胜区、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第十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各村、各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乡林业工作站配合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