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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4-3-06_C/2017-112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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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利、水务
中共腊勐镇委 腊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八项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村民委员会、镇直及驻腊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对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根据《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腊党发〔2017〕36号)文件要求,制定了《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八项相关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会议制度(试行)

2.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3.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4.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5.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6.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7.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月通报制度(试行)

8.腊勐镇《河长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腊勐镇委

                                                                  腊勐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8日

附件一

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会议制度

(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湖库渠保护管理,按照《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腊党发[2017]3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河长会议由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总河长或副总河长,镇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由镇河长办拟定方案,按程序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呈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四)会议主要内容: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镇河长牵头调度,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二)出席人员:全镇河长,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需要确定。

(三)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四)会议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具体由河长制办公室筹备,办公室审核把关。

(五)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考核和验收方案;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后印发。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河长牵头调度,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单位及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三、镇河长会议制度

(一)镇河长专题会议由镇河长主持召开。

(二)参会人员:镇河长联系部门的联系人,河(湖、库、渠)涉及村(社区)段河长,镇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会议按镇河长要求根据需要可定点召开,也可采用现场办公形式召开。

(四)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管辖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管辖河湖库渠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河长联系部门办理,经镇级河长审定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联系部门联系人牵头办理。

附件二

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为有效制定和审议我镇河长制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根据《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腊党发〔2017〕36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镇、村(社区)河长所负责河湖库渠的保护治理方案;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协调推进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成员为镇级各相关单位,即水利工作站、畜牧兽医站、农科站、村镇规划中心、国土所、司法所、中心学校、卫生院的相关负责人构成。

三、工作规则

第一条 腊勐镇河长会议由总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成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总河长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第二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由总河长确定,镇河长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全面部署全镇河长制工作;研究审议河长制全局性重大问题;听取镇、村河长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决定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镇、村级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分别落实。河长办将对会议精神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镇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

附件三

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根据《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腊党发[2017]36号)文件要求,并结合腊勐镇实际,特制定以下信息共享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和通报。

(二)腊勐镇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按属地和部门管理的原则收集、汇总、上报,并实行信息分级共享。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

(四)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提供部门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质量,确保所提供的信息与本部门信息的一致性。

二、信息公开

(一)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重要信息应在镇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通过各种媒体方式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信息、河道信息、及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河长名单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应及时在公布的媒体上更新。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辖河湖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道名称,镇、村(社区)级河长姓名、职务,管护范围,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方式,及时推送河长相关信息,提供综合治理动态、治水新闻、治水成效等河长制工作信息,为社会大众了解、监督提供互动平台。

三、信息通报

(一)主要通报镇级各镇直单位和村(社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二)利用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长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发布河长制工作实施进展、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工作动态的共享通报机制。

(三)利用文件、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长工作简报等方式,通报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方案、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四)利用文件等方式,通报督查督办工作及整改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等。

(五)利用文件等方式,通报河长制年度考核结果、奖励表彰及批评和责任追究等信息。

四、信息共享

(一)信息共享主要是在镇级各主要镇直单位之间和村(社区)级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根据省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建立全镇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满足镇、村(社区)的信息共享。

(三)加强数据交换,共享各部门相关监测数据,建立河湖库渠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环境、水生态状况等动态信息台账,形成河湖动态监控体系,为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四)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沟通,实现河湖治理保护的动态绩效评价,及时了解河湖治理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河湖动态化管理。

五、责任追究

严肃信息共享纪律,严格执行信息管理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出现错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节并产生严重后果及重大舆情事件或造成工作被动;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因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共享、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将被严肃追责。

附件四

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试行)

为规范腊勐镇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管理,现结合腊勐镇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主体

镇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河长制相关政策信息的报送工作。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信息报送的主要责任主体。

二、报送内容

镇级河长制信息报送主要包括信息专报、信息简报和工作通报。

(一)信息专报。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置,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事项,反映腊勐镇创新性、经验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重大舆情,其他专报事项。

(二)信息简报。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工作推进情况,镇级河长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和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特色亮点成绩,镇级各成员单位落实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三)工作通报。主要内容是通报镇级各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及整改通报,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三、报送程序

河长制工作信息归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逐级报送。对外报送或公布的信息,须经镇分管河长制的分管负责人签发。

四、报送范围及频次

(一)信息专报由镇级各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负责将各类重要信息及时编报镇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印发,定期统计并通报采用情况。

(二)信息简报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印发。

(三)工作通报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和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五、报送要求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据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四)安全。涉密信息报送,必须遵守有关涉密规定,严防涉密事件发生。

(五)违反本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附件五

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

升工作效率,根据腊勐镇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腊党发〔2017〕36号),现结合腊勐镇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督查体系。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于全面推行和完善腊勐镇河长制工作督察,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一)全面建立督查体系。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查,镇人大主席担任副总督察。

(二)总督察、副总督查。负责组织实施对镇、村(社区)河长制履职情况、及镇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镇河长办协助共同开展,同时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三)镇河长办成员。由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本部门或相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区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全面推行和完善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湖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实行“一河(库)一策”推行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制订主要河湖“一河(库)一策”实施方案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镇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验收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村(社区)河长工作落实情况,镇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可以采用明察

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

察的方式开展。例行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镇督查组、河长办成员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

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

督察小组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小组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附件六

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为促进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腊党发[2017]3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我镇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一、考核目的

河长制责任考核是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对各部门、村(社区)实行责任考核,全面及时掌握各村(社区)、各部门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纳入全镇目标责任考核,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江河库渠保护管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考核的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的主体

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镇组织部牵头组织考核,镇河长办配合。

(二)考核对象

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的对象是各村(社区)、各部门。

三、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二)动态性原则。采用平时工作和河长巡查、部门专项检查及年终统一考核相结合。

(三)权责相应原则。要按照职责分工,一级考核一级,分级分类进行考核。根据不同江河库渠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河长制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和责任落实,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技术支撑、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情况。

(二)根据实际要求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水体污染综合防治、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行政监管与执法等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考核的重点和主要指标。

(三)河长巡查,专项督查情况、信息报送情况。

(四)河长巡查、专项督察督办、考核等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考核方法

“河长制”考核由镇河长办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考核组对村(社区)河长制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对相关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总分100分。总得分≥90分为优秀,总得分≥80分为良好,总得分≥70分为合格, 7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辖区内河湖库渠“河长”落实未达到80%的;

2.河湖库渠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河湖库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

4.因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隐患信息而被上级发现并通报批评的。

六、考核时间安排

每年10月底前各村(社区)完成自查自验,并将自查自验报告上报镇河长办;11月底前完成镇级考核。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公布结果。镇河长制办公室计算各村(社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于次年12月底前将结果报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联席会议确认,1月初公布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由镇河长办按程序报镇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核不合格的村(社区)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镇党委、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八、问责与激励

(一)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村(社区),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纪追究责人责任。

(三)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库渠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七

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月通报制度

(试行)

为有效推行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结合腊勐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主体

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通报河长制推行情况;镇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月通报主要责任主体。

二、通报内容

对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镇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工作开展情况;镇、村(社区)河长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及整改。通报奖励表彰、批评和责任追究。通报近期安排的工作推行情况以及特定事项和任务实施情况。

三、通报程序

通报内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归纳整理,分管负责人签发。

四、通报要求

(一)通报频率:每季度通报1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和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二)信息准确:通报内容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据务求准确。

(三)组织纪律:各部门对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五、责任追究

强化通报结果应用,对工作落实不力,同一事项,连续通报2次及以上的将进行约谈或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八:

腊勐镇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为规范河长和联系部门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及联系部门履职责任,特制定《腊勐镇河长制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和联系部门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责任,根据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腊勐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腊党发〔2017〕36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河长,是指镇、村(社区)级河长(以下简称镇、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巡查,是指河长或联系部门通过对责任河湖库渠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河长是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联系部门联络员、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第五条 镇级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河长办统一通报河长和联系部门,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河长和联系部门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各级河长办应当制定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河长和联系部门巡查履职能力。

第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河长、联系部门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积极推广使用河长制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及联系部门信息、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村级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或QQ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河长和联系部门应加大对责任河湖库渠的巡查力度,镇级河长每月不少于2次,镇级联系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两月不少于4次,村级河长巡河要常态化。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河长。

第九条 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库渠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等。

第十条 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河长或联系部门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巡查日志文本参照附件格式,由镇河长办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河长和联系部门。

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镇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 镇级河长和联系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若发现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汇报。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提交镇级有关部门解决,镇级无法解决的,提交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抄报县河长办备案。

第十四条 河长或联系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河长或联系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将镇级河长、联系部门及村(社区)河长的巡查工作作为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督查人员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镇、村(社区)河长及镇级联系部门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被镇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镇级河长办要积极宣传河长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河长、联系部门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