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30/2016-1217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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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个人能否在耕地里建造坟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所以,不允许个人在耕地里建造坟墓。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程序?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个人能否自建殡葬设施?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五、国务院令第628号取消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后,民政部门对个别亡故人员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如何处理?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政部门将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