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3-5-10_E/2017-091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9-1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处置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乡镇的暴雨、寒潮、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参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将气象灾害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Ⅳ级:因气象灾害造成1~3人死亡、或10~50人受伤、或100~200万元经济损失事件。
Ⅲ级:因气象灾害造成3~10人死亡、或50~80人受伤、或200~500万元经济损失事件。
Ⅱ级:因气象灾害造成10~30人死亡、或80~150人受伤、或500~1000万元经济损失事件。
Ⅰ级:因气象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50人以上受伤、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一)龙江乡气象信息服务站是我乡主管气象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处置气象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乡镇政府应视情况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长由分管气象防灾减灾的乡镇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指定,乡政府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各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第六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一)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三)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四)指导和督促各村、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分工,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确定应急工作联络员,及时向乡镇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八条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时,各村(社区)要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各村(社区)要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防御以及损失等情况,在2小时内向乡指挥部报告。
第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
所辖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龙江乡办事处和龙陵县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应急响应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和灾害类别,相关部门牵头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并根据上级气象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照职责组织群众做好防灾减灾避险等工作。
(四)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龙江乡党政办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第十二条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各村(社区)可根据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各村(社区)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上报及公布必须事先征得乡镇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乡镇指挥部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结束后,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
第十六条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理赔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气象部门应无偿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报告。保险部门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第十八条 恢复重建
指挥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供电、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特别是水利、民政、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并督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加强生活、医药、防护用品类救灾的储备,加强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
第二十条 避灾场所保障
民政、国土村镇规划中心等有关部门确定各地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及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第六章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