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2-7-/2023-061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06-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1.保险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一是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 4 周岁);二是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并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费交纳标准。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100元,保险费为60元/头,农户自缴保险费20%,12元/头,财政补助保费80%,48元/头。
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5.赔偿处理。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公司按每头保险母猪赔偿 1100元。
二、育肥猪保险政策。
1.保险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进行承保。一是育肥猪20KG体重方可进行投保;二是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并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半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费交纳标准。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700元,保险费为32元/头,农户自缴保险费20%,6.4元/头,财政补助保费80%,25.6元/头。
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5.赔偿处理。通过尸重进行赔款核算,20kg(含)-30kg(不含)赔偿30%,30kg(含)-40kg(不含)赔偿40%,40kg(含)-60kg(不含)赔偿 60%,60kg(含)-90kg(不含)赔偿80%,90kg(含)及以上赔偿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