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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251218-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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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预警通告

岁末年初,农村地区婚丧宴请、“年猪饭”、民俗活动等集体聚餐日趋频繁,秋冬季节民间素有食用草乌、附片(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进补” 的习俗,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显著增加。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严控毒性中药材风险,筑牢集体聚餐安全防线

(一)认清剧毒危害,杜绝食用行为。草乌、附子、川乌、雪上一枝蒿、钩吻(断肠草)等毒性中药材含有乌头碱等剧毒成分,普通炖煮、泡酒无法完全去毒,0.2 毫克即可中毒,3 毫克即可致死,且目前尚无特效解毒剂。集体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此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烹制、配制、饮用或邀请他人食用相关 “药膳”“药酒”。家庭自制外用泡酒须醒目标注 “仅外用,禁止口服”,严防误饮误食。

(二)强化宣传管控,切断风险源头。各乡镇、村(社区)要开展全覆盖入户宣讲,重点普及毒性中药材食用风险,确保防控知识家喻户晓;对高发区域和重点人群强化宣传引导,推动群众摒弃不良饮食习俗,不邀约、不参与相关毒性食材制作食品的聚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中药材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等违法加工经营毒性中药材及相关泡酒;各乡镇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全面禁止私自加工制售毒性中药材制品行为,将有相关食用习俗、自制泡酒习惯、乡村草医药从业者及种植户纳入重点监管。集体聚餐承办者、提供者

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采购、使用毒性中药材。

二、规范集体聚餐管理,落实全流程安全要求

(一)严格报告备案制度。举办50 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在聚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报告,说明举办人、承办者基本信息、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单等内容。村(社区)需及时上报乡镇食安办,并派员现场检查指导。

(二)规范加工制作全流程

人员健康:餐饮加工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材采购:严格把控采购渠道,索取留存购货凭证,不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来源不明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亚硝酸盐、野生菌、发芽土豆等高危食材(添加剂),严禁购买饮用私自勾兑、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禁止采购、非法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场所环境:加工场所远离污染源,保持清洁卫生,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及清洗、保洁、冷藏设施,严格落实厨具餐具清洗消毒流程。

加工贮存:食品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生熟食品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存放;熟食常温存放不超过 2 小时,需冷藏的热食冷却后及时冷藏,隔餐食品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食品留样:每餐次食品按品种分别留样(不少于125 克),冷藏保存 48 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流动厨师管理与文明聚餐倡导

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应主动到乡镇登记,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承办聚餐时严格履行安全责任、遵守操作规范。聚餐举办者应量力而行控制规模,杜绝铺张浪费,践行文明饮酒风尚(不劝酒、不酗酒),保持聚餐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三、健全应急机制,规范事故处置

一旦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乡镇或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食物中毒应急救治准备。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严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