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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220419-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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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镇安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全面强化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及监管措施,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镇安镇将在5月1日以前全面完成辖区内跨县调运畜禽运输车辆(包括运输猪、牛、羊、禽等)的备案及备案信息完善工作。

二、备案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2.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3.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4.跨省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5.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6.是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三、备案地点

车辆备案及GPS设备安装统一地点为龙陵县职业中学斜对面广峰汽车装饰部,联系人及电话:周先生,1898822912。

四、备案材料

1.备案车辆;

2.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

3.持有智能手机;

4.备案时的设备费用及每年产生的信息费由车主承担。

五、对已备案且在有效期的车辆,如果备案信息还没有完善的,请及时在“牧运通”小程序中完善,具体操作如下:

在车主手机里面的小程序找到“牧运通”,按提示完善信息→拍摄车辆行驶证上传→定位系统检测→车辆自检项目→完成后签名提交。如果不会操作的车主,请及时到镇安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办理。

六、重要提醒

完善后的信息需要县级审核通过后才能有效,所以车主自行完善信息提交后,也要将车主姓名上报给镇安镇动物检疫申报点人员(电话:15906987022),统一渠道报县级审核。对备案到期后的车辆,请车主及时与备案公司联系并缴纳信息费,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能进行检疫申报工作。没有按时完成畜禽运输备案的车辆,5月1日后将无法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七、该项工作由镇安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落实和解释。

镇安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