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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230308-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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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镇安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生猪及经营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保障镇安镇农产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龙陵县生猪屠宰及猪肉产品市场监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镇安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及猪肉产品市场监管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生猪及经营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规范猪肉产品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屠滥宰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严禁生猪未经定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生产加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凡在镇安镇内从事猪肉产品经营,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屠宰;同时倡导农村地区个人自食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二、严禁违规调运严禁未经审批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肉食品必须携有“两章两证一报告”,即:《肉品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对进入市场、学校、超市、餐馆、各类食堂的生鲜猪肉进行集中检查,对无“两章两证一报告”的生猪产品销售行为深挖严查,对未经检疫、检验上市销售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遵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监督举报制度 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单位、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镇党政办公室 0875-6881003。

镇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