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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180309-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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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公安
【通告】龙陵县关于对群众举报涉恐、涉枪爆、涉黑恶、涉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线索奖励的通告

为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涉恐、涉枪爆、涉黑恶、涉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有效防范打击涉恐、涉枪爆、涉黑恶、涉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反恐、缉枪治爆、扫黑除恶、社会治安及边境管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龙陵县公安局决定对群众举报涉恐、涉枪爆、涉黑恶、涉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进行奖励。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

第三条 群众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二)中国移动、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 线索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本县范围内;

(二)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原则上不列入奖励范围。如能够核实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提供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在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涉恐违法犯罪案件奖励标准

1.提供涉恐人员踪迹线索,经查属实的奖励500元;公安机关根据提供线索抓获涉恐涉暴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犯罪嫌疑人属涉恐涉暴在逃人员的奖励10000元;根据提供线索破获涉恐涉暴案件奖励20000元。该项奖励可以累加。

2.根据提供线索,收缴宣传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等内容的电脑、手机、书籍、光盘、U盘、移动硬盘、多媒体卡等介质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3.提供一般性社情、舆情、网情和其他构不成行政处罚的涉恐涉暴线索,但有一定危害的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

4.群众主动上交涉恐涉暴宣传品的,参照市场价予以奖励。

(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奖励标准

1.涉枪涉爆行政案件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2.涉枪涉爆刑事案件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3.缴获冲锋枪等军用枪支的,每支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发军用子弹奖励50元;

4.缴获猎枪小口径步枪的每支奖励2000元,铅弹每发2元;

5.缴获火药枪(铜炮枪)的,每支奖励1000元;

6.缴获气枪等其它枪支的,每支奖励500元;

7.缴获炸药、黑火药等爆炸物品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雷管每枚奖励20元,导爆(火)索每米50元。

(三)涉黑恶违法犯罪案件奖励标准

1.涉及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且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含5人)的,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涉及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且人数在5人以上(不含5人)10人以下(含10人)的;涉及一般中共党员、党政机关普通公职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的,给予奖励人民币30000元;

3.涉及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且人数在10人以上(不含10人)的;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涉及境外势力的,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0元。

(四)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案件奖励标准

1.举报我县公民非法出境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元;

2.举报我县公民越境到缅伐木、运输木材、淘金、非法采矿,经查证属实的,每名奖励人民币800元;

3.偷越国(边)境行政案件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刑事案件每起奖励1000元。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每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每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申领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发挥作用,不予奖励。

第八条 同一线索不进行重复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联名举报人应当共同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由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的办案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报龙陵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审批,奖金由办案单位发放。

第十一条 案件审结后,办案单位应在1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本人领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亲属代领,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将奖金送往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龙陵县公安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