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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20-110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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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镇安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18〕1号)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施机关

镇安镇人民政府。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500或1:1000,申请时可用草图代替,批放时用正式图;3.异址新建(含分户)的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3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原件

3份

具有测绘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4

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5

申请人户口簿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6

申请人结婚证(未婚不提供)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表单可在受理部门领取。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按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暂不收费,需要第三方出具报告的按有关政策收费,如政策变动及时进行公告和通知到农户。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镇安镇政府便民服务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镇安镇政府便民服务厅)。

(二)受理

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核

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予以审批,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镇安镇政府便民服务厅。

(2)电话咨询:0875-6881003。

(3)信函咨询:镇安镇政府便民服务厅。

2.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镇安镇人民政府。

回复时限:电话即时回复。

回复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电话(0875-6881003)向镇人民政府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镇安镇党政办。

电话投诉:0875-6881003。

信函投诉:镇安镇人民政府。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龙陵县人民政府;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3号。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龙陵县人民法院;地址:龙陵县龙山镇沿河路招商局东北侧60米。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