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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4-7/20231012-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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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交通
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市容市貌,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市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交通秩序。主要包括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行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乱鸣喇叭、随意掉头、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涉牌涉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上道路行驶不戴头盔,提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上道路行驶戴头盔;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二、整治市容市貌。禁止占道经营;严禁利用机动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区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严禁利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宣传叫卖;不得占道堆放、维修、加工、洗车;严禁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举行庆典和宣传促销等活动;严禁县城内私搭乱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严禁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通行。

三、整治环境卫生。严格落实“门前四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包设施)责任,严禁店外经营、店外摆放、乱扔垃圾;加强城区街道、绿化带维护保洁。

四、整治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灯箱、门头牌匾需提前审批备案,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行为;严禁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严禁散发小广告。五、整治建筑施工。严格落实建筑工地6个100%要求,实行围挡作业,禁止堆积垃圾,严禁渣土车抛洒及污染城市道路;严禁沿街住户未批先建,私自占用、碾压人行道。

六、治理噪音污染。严格在公共场所随意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县城街道、公园、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整治流浪犬。严格文明养犬,禁止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狗粪、狗吠扰民、狗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生。凡县城范围内发现的无人管理、无牵引绳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犬,将依法捕捉处理。

八、纠正不文明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写乱画、随地吐痰,破坏公共设施;严禁行人闯红灯、不按斑马线行走、随意横穿马路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相关公共场所。望广大居民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共同监督,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摒弃不文明行为,共同打造整洁文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