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4-7/20141030-00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4-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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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镇领导班子成员半月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龙山镇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解决班子成员工作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形成良好的信息通报和工作沟通机制。为营造积极的良性互动提供制度保证,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周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是研究镇党委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加强党政沟通的会议,也是党委政府的主要决策形式之一。主要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镇的贯彻落实问题以及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的制定。主要包括:
(一)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全镇发展战略以及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全镇季度、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制定和调整;
(四)财政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五)涉及全镇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机关站办室所的设置和调整;
(七)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八)评优、评先和全镇性的奖惩事项;
(九)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安排布置。
(十)人员聘用、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全镇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调整;
(十三)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十四)机关环境整治及房屋修缮项目;
(十五)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十六)各种专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七)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八)大额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九)机关、村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二十)镇机关站办室所负责人、村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和使用;
(二十一)站办室所、村后备干部和年青干部的推荐、选拔;
(二十二)镇人大主席团、工会、团委、妇联等负责人和成员的酝酿、考察、推荐、议定等;
(二十三)镇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四)研究制定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二十五)依据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管理工作的相应规章制度;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镇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紧急情况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复杂的需要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发送有关材料。
第五条 凡未经书记、镇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 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会前要充分沟通,根据议题内容侧重确定会议主持人(即:以党务工作为主的,由书记主持;以政府工作为主的,由镇长主持;以人大工作为主的,由人大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而书记、镇长又不在时,也可由人大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参会人员范围: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视情况可邀请相关站所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出席会议成员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的职务晋升、职称聘任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进行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十四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联席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书记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凡前次联席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联席会决策或议定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参会成员要签字。
第二十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镇党政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二十三条 领导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涉及学院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利益的,应及时分别向学校有关领导及本学院教职工汇报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密。违规者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各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镇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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