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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4-7/2019070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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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解读《龙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19年6月28日中共龙山镇委、龙山镇人民政府印发了《龙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起草的背景

为顺利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按照《中共龙陵县委、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龙发〔2019〕4号)文件和《中共龙陵镇委办公室、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办发〔2019〕9号)《龙陵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龙农产改〔2019〕1号)文件要求,为抓好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二、意见的基本框架

《意见》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二是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9日(云发〔2017〕21号)、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政府于2018年2月26日(保发〔2018〕5号)分别下发的全省和全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龙陵县委、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龙发〔2019〕4号)文件和《中共龙陵县委办公室、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办发〔2019〕9号)文件。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原则。一般成员身份认定,要“应认尽认”,特殊成员认定要公开、民主,采取村民代表会、户代表会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员身份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照顾现实。就是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五)县指导、镇领导、村组织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原则上以一个不可分割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镇级具体负责指导,各村(社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村(居)民小组在村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的基础上,吸收部分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能坚持原则的老干部、老党员开展本村小组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身份认定工作组成员需经本村(居)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认可,其职责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六)维护稳定的原则。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镇级要指导村“三委”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并抽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矛盾调解和维稳工作,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与镇指导组联系互动。

第三部分:认定办法 开展成员身份认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

本镇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

1. 户改前为农业户口人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新生子女,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 与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在原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入户的。

4. 本镇农村退役士兵未安置工作回原籍入户的。

5. 本镇农村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入户的。

6. 本镇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7. 原系本镇农村人口,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录入户口信息时,因种种原因造成遗漏,需要补录户口的。

8. 因确立收养关系且被收养人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9. 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0.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身份,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

1.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 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

本镇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死亡时起丧失。

2.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其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3. 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4. 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5. 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6.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丧失成员身份的人员。

(四)特殊人员身份的确认

1. 出嫁女。妇女结婚后仍在娘家生产生活,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应当认定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妇女嫁出后,在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方农户固定生产、生活,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其具有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妇女嫁出后一直外出打工,既不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在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的,在男方农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独立的住房等固定的生产、生活资料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公认为与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一般应当认定其具有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妇女嫁出后一直外出打工,既不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在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依法登记为男方农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驻户口,一般应当认定其具有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妇女嫁给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等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户口未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应当认定其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妇女嫁给结婚时未纳入结婚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自结婚时起在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方农户固定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人员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入赘男。男方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赡养岳父岳母义务,其他村民公认为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认定为女方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已经取得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人,由于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长期脱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这些人员在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前一般仍然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 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在就读期间,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确认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日起,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5. 服兵役人员。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军人这一特殊人群,政策应当给予优待,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服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兵役人员退役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转业安置的,自转业安置之日起,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6. 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 失踪人员。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⑴下落不明满四年的;⑵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按以上要求,失踪人员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失踪期间不应认定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重新出现,则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再按一般程序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 空挂户。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不应认定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 回乡退养人员。回乡退养人员将常住户口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 新生孩子。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且户籍登记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出生人员,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都依法享有生存权利,都应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 丧偶和离婚妇女。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嫁后,在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方农户固定生产、生活,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其具有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偶和离婚妇女抚养的与前夫结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认定为具有出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男女“闪婚”、“骗婚”,并未在婚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男(女)方农户形成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离婚后仍然将户口挂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认定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 人情户。人情户是指为了上学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簿上的情形。上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3. 多户口。对于既登记城镇户口又登记农村户口的人员,如果仍然长期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果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4.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在流转期间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之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该分配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原家庭承包方而不能分配给第三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分配问题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5. 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的资格认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三章规定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人不具备资格得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即实际承包人所有。

16. 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已经有了生活保障不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这部分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上述情形的特殊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四部分:成员身份认定的程序(一)成立领导小组、宣传动员(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参与村(居)民小组的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村(居)民小组在本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的基础上吸收部分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组成本村成员身份调查小组,负责本村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利用各种联系方式和宣传渠道向全体村民宣传成员身份认定的意义和时间节点,采取各种联系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位村民,确保每位群众的知情权。

(二)调查摸底、发布公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全面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由村(居)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成员登记基准日应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留给村民一定的准备时间,可以采取在原有名册基础上进行公示,然后补充完善和申报补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告中应明确补登的范围和时限要求,并进行成员身份初审。

(三)制订办法、会议表决(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由村(社区)“三委”研究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初步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5天,有异议的,召开提出异议的村(居)民小组户主会议研究决定,形成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报镇审核后实施。

(四)一事一议,民主决策(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10日)。对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要按照“一事一议”民主程序,由村“三委”进行身份初审,提交该同志所在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认定成员身份。

(五)登记造册、审核公示(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0日)。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级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六)规范档案、上报备案(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各村(社区)小组全面收集成员身份认定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报镇产改办备案。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级产改办人员按分片负责的要求,加强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具体分工情况如下:向春黎负责河头社区、尹兆场村、大坪子社区;段春合负责龙山社区、董华村;牛冬梅负责云山社区、香柏河社区、杨梅山村;吴威负责户孔村、麦地社区、芒麦村;林秋红负责白塔社区、赧场社区、新下村;陈俊负责横山村、白家寨村、核桃坪村;各村(社区)要按照原制定的产改方案分片负责指导,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机构和协调机构,把好各村(居)民小组民主程序关,确保知晓率和参会率,及时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认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做到矛盾不上交,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镇、村(社区)、组党员干部在成员身份认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