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4-7-/2018-1113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1-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发生,确保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龙陵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保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排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和《龙陵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等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龙山镇非洲猪瘟排查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上报好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日报告表和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日报生猪场点统计表。日报告表中养殖场(户)数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的合计数;生猪交易市场因关闭不需要填报;生猪屠宰场数包括本辖区内全部屠宰场的合计数;生猪场点统计表要求填报存栏规模100头以上养殖场数。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感染非洲猪瘟或疑似感染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及时当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每天上报数据为前一天收集的汇总数,上报时间为每天9:30以前上传电子版和纸质传真件。
第二条龙山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非洲猪瘟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布非洲猪瘟疫情。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非洲猪瘟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五条非洲猪瘟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对不履行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制度,导致疫情发生或扩散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龙山镇非洲猪瘟疫情举报及核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龙陵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便签[2018] 125号)、《龙陵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等制度的通知》(龙防指办[2018] 1号)和2018年11月1日全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我县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对举报重大动物疫情核查工作的通知》、《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龙山镇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镇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疫情举报电话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做好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的接收、记录和上报。
二、龙山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举报的非洲猪瘟疫情进行核查,包括署名举报和线索清楚的举报。
三、举报的非洲猪瘟疫情实行分级核查制度。接到举报电话的非洲猪瘟疫情由龙山镇畜牧兽医站进行统计核查;核查为疑似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进一步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畜牧兽医局。
四、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查确认的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及时逐级上报。
五、承担核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向指派核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呈送核查结果书面报告,署名举报的应将核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接到疫情举报电话时,有关人员应当做好疫情举报记录,并及时向镇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举报电话、信件、核查记录及处理结果等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注意保密。
六、龙山镇非洲猪瘟疫情举报核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疫情举报值班电话: 0875-6121707。
龙山镇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值班制度
为了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工作,保证及时获取报告突发疫情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疫情,特制定应急值班制度。
一、龙山镇镇长和分管副镇长为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为镇兽医站技术人员及及抽调的相关人员。
二、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和时间。
三、疫情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负责值班电话的接听、记录以及解答相关电话咨询,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值班,相关人员保证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
四、接到举报和指派后,应当在2小时内派两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对举报的疫情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确认的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及时逐级上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