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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41030-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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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有关文件要求,规范龙陵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要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尽快完成升级改造,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单独计价。

二、严格执行充电电价政策

充电设施经营者收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一律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收取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标准计收。充电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计收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

三、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政策法规要求、运营成本、社会承受力、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经营者必须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及收费标准、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不能用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来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相关运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运营单位成员的充电收费行为的规范,收集并适时公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及收费等情况,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按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按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形式开展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欢迎广大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