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816-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文号 | 浏览量 |
各餐饮服务单位、便利店: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广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请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并履行承诺:
1.住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的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酒类产品。
2.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住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的,不得勾选酒类销售,同时在许可证经营类别中专门备注“不得从事酒类(含酒精饮料)销售”。
3.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识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烟草专卖等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