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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1-0324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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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市场价格环境,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不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现通告如下:

一、各市场主体、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二、各市场主体、各经营单位要切实贯彻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三、本次专项行动整治重点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停车、新建商品房销售、民营医院、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物业管理等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对于经营者不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要素不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将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对于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时存在标示商品信息不实;低标高结;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价格标识;虚构降价原因或信息、虚假优惠折价;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理。

四、各市场主体、各经营单位要按本通告要求于2021年3月31日前自行自查整改。从4月开始,我局将组织执法力量开展全覆盖检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将给予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整治行动中拒不配合检查或群众投诉举报的,执法机关将从重处罚。

五、在全县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中,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举报线索,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875—12315。对执法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