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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0-1224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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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入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我县冷链食品管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新冠病毒输入风险,12月5日,保山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进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保疫指〔2020〕31号),对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实施集中管控。为确保我县冷链食品安全,现就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凡从省外进入我县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县设立的集中监管仓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和核酸采样检测,货品经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可在我县储存、销售、加工。从省内进入我县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县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区查验省内集中监管仓7天内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取得以上证明和报告,方可在我县储存、销售、加工。其中,驾驶人员和随行人员须持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方可放行。

二、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我县前24小时,主动向集中监管仓预约报备,并如实申报货主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注册号、海关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收货单位、货物流向、运输车辆、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完整信息。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进入我县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完成存量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在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杀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

四、出库需取得出库证明。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能出库。出库证明应包括:货主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注册号、海关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杀证明、收货单位、货物流向等相关完整信息。

五、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及时按照县指挥部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采样核酸检测、外包装预防性消毒和仓储及搬运费用由货主全额承担。

七、市场监管、卫健、商务、交通运输、道路运输、农业农村、海关、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方位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区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龙陵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龙陵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

监管仓名称

监管仓地址

监管仓

联系人

监管仓监管人

监管仓监管单位

龙陵县龙山镇焕金商店

龙陵县龙玉大道

朱焕金

13619450670

王斌

15769990286

陈加润

15770363617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