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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30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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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龙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精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4级: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现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初步判断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属于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指挥部设置

县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四)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督促落实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负责对“12315”接报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实、报告和通报;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查处,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积极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提供决策参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六)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直有关部门牵头(食用农产品种植、养养殖环节由县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生产加工环节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或由县指挥部确定1个县直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需要追责的,将相关调查结果及追责意见移送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4.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七)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卫生健康局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八)乡(镇)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县直有关部门要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收集。

(二)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三)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四)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五)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资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六)宣教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预警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事故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通报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7)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初步核实达到较大事故的,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8)经初步核实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事故评估

1.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

初步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事故标准的,在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龙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应急职责和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及时组织检验人员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县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三)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四)响应级别终止

1.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级别程序

经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五)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指挥部组织,采取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二)奖惩

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演习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