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14-100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养老保障 | 发布日期 | 2014-10-08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4〕64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村(社区)干部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4〕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解决全县村(社区)干部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政府倡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坚持参保对象不参保不给予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的对象、手续和缴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参保对象,是指全县范围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在任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含文书),监督委员会主任,边武干部,以及乡镇聘用到村(社区)工作的农计员等享受村(社区)干部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村干部)。
第四条 村干部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村(社区)负责将本村(社区)的现任村干部名单、任职依据、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所在乡镇进行身份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乡镇认定意见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参保的村干部建立参保档案、缴费记录。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以届按年缴费的方式进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村干部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险种进行参保。
第七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村干部。当年缴费基数统一为云南省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采取“财政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即财政补助 12%,个人负担 8%)的办法进行参保。单位缴费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若村干部自行选择其它缴费档次参保,财政补助部分不变,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财政给予相应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 元;年龄在 60 岁以上的,不再缴纳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 2000 元由个人领取。
第九条 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养老保险费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缴纳,实行乡镇统一申报、统一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初预算,并于每年9 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核拨到乡镇;个人部分由各乡(镇)统一收取,并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上解县社保基金专户。
第三章 对参保对象的管理
第十条 在职村干部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未撤销、罢免职务的,受处分期间的参保缴费由个人全额承担,财政不给予补助;撤销处分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缴费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村干部离任后,个人可自行续保,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已参保的村干部发生离任、死亡等情况后,各乡(镇)要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待遇领取办法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按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不再任职的,被保险人可以续保,所缴费用由个人承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 年,也不愿意延长缴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不再任职的,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参保,所缴费用由个人承担。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 周岁的,可在年满 59 周岁时选择一次性补足 15 年,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各级政府补贴。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及经办工作的监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核拨,乡镇负责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办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影响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龙陵县村干部社会保障实
施办法(试行)》(龙办发〔2010〕8 号)参保的村干部,其个人账户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4 号)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应的新政策,随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