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2-0510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利企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文号 | 龙政发〔2022〕63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陵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21〕9号)精神,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对龙陵县承接的中央层面设定的72项、云南省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分类推进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健全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要求,将龙陵县承接的7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有关行业开展经营。要主动公开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直接取消审批
在全县范围内取消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直接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三)审批改为备案
在全县范围内将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备案方式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
(四)实行告知承诺
在全县范围内对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五)优化审批服务
在全县范围内对4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对省市级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有关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取消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
三、主要措施
(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1.大力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到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2.大力推行审批服务标准化。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一门、一窗、一网、一次”的优质高效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逐项细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修订完善工作规则,优化业务流程,向社会公布简明、完备、准确、易懂的办事指南,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3.大力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各部门要把信息归集共享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必要支撑和重要保障,以信息共享推动审批流程再造,加强部门间业务系统对接,健全完善数据互联互通和推送反馈机制,全力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实现系统互联、信息互通、证照互认。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信息要及时归集到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信息公示平台,实现涉企经营信息集中归集共享。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即可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4.大力推广电子证照归集运用。认真落实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共享,逐步扩大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场景。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认真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等问题,既要杜绝监管真空,又要避免重复监管。对审批权限属于国家部委、省级、市级部门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依法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要积极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协同监管格局。
2.严格落实监管规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出台的监管规则和关于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依法实施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开展全覆盖核查。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严格实施分类监管。对一般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严格实施全覆盖重点监管,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要科学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面体检”。
4.严格实施失信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健全完善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有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震慑力。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智慧监管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局牵头具体负责推动改革实施。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本行业领域改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改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法治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及时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改革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扩大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四)加强跟踪问效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跟踪指导、总结评估、及时总结复制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牵头,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1.龙陵县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2.龙陵县承接云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附件1
龙陵县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共72项)
序号 |
主管 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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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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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安部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公安机关 |
√ |
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实施“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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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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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诊所设置审批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行备案。 |
1.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2.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3.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4.向社会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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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1第92项,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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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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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场监管总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依法查处。 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
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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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林草局 |
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省林草局;市、县级林草部门 |
√ |
取消“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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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运输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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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务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省商务厅;市、县级商务部门 |
√ |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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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 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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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场监管总局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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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
√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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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安部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公安机关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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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安部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县级公安机关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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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安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省公安厅;市、县级公安机关 |
√ |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申请人无需单独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时一并受理,申请人选择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告知承诺书作出自愿承诺的,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直接办理;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后统一办理。 |
1.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将承诺书信息推送给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1第43项,决定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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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财政部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县级财政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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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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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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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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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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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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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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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应急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 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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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闻出版署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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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林草局;市、县级林草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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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教育部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市、县级教育部门 |
√ |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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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1.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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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自然资源部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将战略性矿产以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部分矿种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采矿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采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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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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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 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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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交通运输部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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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交通运输部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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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水利部 |
河道采砂 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县级水利部门 |
√ |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 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许可。 4.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四方责任。 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 3.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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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利部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市、县级水利部门 |
√ |
1.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 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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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将生鲜乳准运证明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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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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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农业农村部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农业农村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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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农业农村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省农业农村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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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业农村部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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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农业农村部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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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抽检兽药数量,实施重点监管。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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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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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省农业农村厅;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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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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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农业农村部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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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 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渔业捕捞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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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农业农村部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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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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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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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文化和旅游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6.申请人无需单独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时一并受理,申请人选择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告知承诺书作出自愿承诺的,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直接办理;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后统一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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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文化和旅游部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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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文化和旅游部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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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文化和旅游部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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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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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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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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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加快推广电子化审批。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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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 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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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应急部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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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应急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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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市场监管总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
计量授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 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 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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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市场监管总局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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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市场监管总局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市场监管局下放至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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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体育总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
《全民健身条例》 |
县级体育部门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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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体育总局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体育部门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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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新闻出版署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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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国家烟草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市、县级烟草部门 |
√ |
1.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压减至5个工作日。 2.参与“多证合一”改革,不再发放纸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经营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取缔无证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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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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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国家药监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 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
药品零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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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国家药监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等材料。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管。 2.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 3.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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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国家药监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下放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
√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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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国家电影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
√ |
实行申请材料网上预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附件2
龙陵县承接云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共2项)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 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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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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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公安厅 |
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证 |
《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
省公安厅;县级公安机关 |
√ |
1.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2.制定公布办事指南,推广网上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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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民族宗教委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
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
1.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