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龙陵县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龙政办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33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34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37号),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