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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中心(乡镇)敬老院

院民生活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中心(乡镇)敬老院院民生活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中心(乡镇)敬老院

院民生活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院民生活费使用效益,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的生活费收入包括:特困供养资金、残疾护理补贴、院内劳动收入、慰问、捐赠等收入。

第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带领并参与院民开展种菜、养猪、养鸡、养鱼等生产,增加自给能力,节省院民生活费支出。

第五条  县中心敬老院设置专门出纳、会计人员做好账务规范化工作,会计核算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乡镇敬老院财务工作由当地财政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院民特困供养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接拨入敬老院专用账户,院内劳动收入、慰问金、捐赠金等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人员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存入敬老院账户。

第七条  支出是指各个敬老院开展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第八条  敬老院对院民生活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县民政局或乡社会事务办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报表。

第九条  敬老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费用的审批报销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费用。县中心敬老院每月月底前将各项票据报县民政局(乡镇敬老院报当地财政所)审核,对不合理开支一律不予报支。

第十条  坚持生活用品采购公开、透明和验收制度。敬老院所购粮、油、肉、菜等生活用品,能定点采购的,尽量与商家签订协议后定点采购;零星物品不能定点采购的,必须由院管理人员(中心敬老院由财务监督委员会)带领购买;大宗物品必须索证索票;蔬菜等临时采购物品必须两人到场(县中心敬老院由院办工作人员验收并签字);设立院民监督委员会对各项支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购置5000元以上物品必须多家询价、定价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民生活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购买大米、蔬菜、食用油、牙膏、床上用品、衣服等生活用品。

(二)支付孤儿、特困供养儿童的教育费用。

(三)支付水费、电费、电视、网络、电话等费用。

(四)购买厨具、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生活用具。

(五)发放每人每月30元至100元的院民零用钱;对互帮互助、积极劳动的院民根据劳动量发放每人每月10元至300元的劳动补助,年末予以每人一次性50元至200元的奖励。

(六)支付院民医疗费用,为院民进行健康体检。

(七)支付院民的丧葬费用。

(八)支付护理员工资。

第十三条  院民生活费在优先保障第十二条规定的支出后,如有结余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补充财政补助公益性在岗服务人员经费不足部分。

(二)为改善院民生活环境进行的设施设备零星维护、修缮费用。

(三)为院民购买辅助康复、文体娱乐等器材;举办适合院民身心健康的运动会、文艺活动所产生的服装、道具、舞台等费用。

第十四条  敬老院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确定专人管理院民生活费,实行钱与账分管、账与物分管、物与钱分管、审批与经办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心敬老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监督委员会;乡镇敬老院要成立由社会事务办主任为组长的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收支情况实行有效监督。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敬老院院民生活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敬老院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按整改意见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敬老院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和广大院民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院民生活费,严禁套取院民生活费发放津贴,严禁违反规定使用院民生活费。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