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规〔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3号)的规定,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由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认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龙陵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含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所占用的耕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具体保障人员由农户自行按程序申报,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在校学生待其毕业、现役军人待其退役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村(社区)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最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进行核算,对核算结果异议较大的,也可采取直接丈量剩余耕地面积后进行核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一)征地后人均实际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或被征地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含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除外;
(二)已经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在职在编及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
(三)征地协议签订时,以单位名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四)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
(五)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本县行政区域的;
(六)按照《龙陵县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08〕13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参保后办理过退保手续的;
(七)服刑期间的人员;
(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九)其他不符合参保的人员。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调查核实。县自然资源局将2009年以来涉及的依法征收土地项目汇总,与县水务局共同核实,剔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后,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项目汇总反馈乡镇,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2009年以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参保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所占用耕地。涉及征地的村(社区)填写《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汇总表》,初步筛查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领取填写《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村(社区)汇总填写《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花名册》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龙陵县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表》《登记表》经村民小组长签字盖章后送村(社区)。
(三)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村(社区)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
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的,将《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五)终审。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核无异议的,将《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返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花名册》《缴费补助花名册》,与返回材料一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部门审核报送的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及补助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自然资源局或法律规定有权限的征地机关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缴费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方法
第十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按《老办法》的规定参保。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每人享受一次相同标准的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不参保缴费不得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的调整,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可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未按《老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可连续15年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到年满60周岁时,享受政府补助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参保缴费后,每年每人可凭缴费凭证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政府补助,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已按《老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加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终止原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将原参保人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每人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不得超过原来补助部分(原补助超过1.5万元的,也只能补助1.5万元),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累计缴费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规定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且已按《老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终止原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将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按《老办法》享受待遇的(享受政府缴费补助1.5万元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新待遇标准发放;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 已按《老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参保缴费补助1.5万元及以上的,不得再享受本办法缴费补助。未享受足参保缴费补助1.5万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5万元。
(一)《老办法》实施时,未年满16周岁的在册人员,待其年满16周岁后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在参保缴费后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不得超过预留部分(预留政府补助超过1.5万元的,也只能补助1.5万元)。未享受足参保缴费补助1.5万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每年每人可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5万元。
(二)《老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已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不足1.5万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5万元。
(三)《老办法》实施时,城划区内已登记在册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后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不得超过《老办法》预留的政府补助,如果《老办法》预留的政府补助超过1.5万元的,也只能补助1.5万元。超过一年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参保权益。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本办法实施后,被依法征占耕地,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益。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单位就业,已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用人单位参保当年起停止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缴费次年起,可申请缴费补助,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年限视同政府补助年限,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对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在缴费补助(累计补助不足1.5万元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助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缴费补助,其个人账户中缴费补助余额可依法继承。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于每年11月20日前持缴费凭证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待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后,可申请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助。毕业后符合参保条件且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可享受缴费补助。
第十九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险种之间的衔接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58号)规定办理。
第四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提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风险准备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二十一条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足额计提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按时将所需资金划拨至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专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并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的核发工作。所需资金由历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兜底保障。
第二十四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用地手续报批前预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土地出让时,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坚持谁批准谁负担的原则。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征地协议的公益性项目占用耕地,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养老保障费用,县级审批使用的,由县级负责;乡镇审批使用的,由乡镇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2009年以后用地项目社会保障方案报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必须拨付到位。
第五章 就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助。自主创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提供土地确权颁证情况,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的及时拨付;汇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将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认定被征地情况,提供征地协议,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有关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
第三十八条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移民及享受现金直补人员项目的确认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负责梳理汇总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所占用耕地情况;组织村组做好享受缴费补助、养老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人员情况认定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和缴费补助人员的确认、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监督工作,对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导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保未保”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党纪政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明确工作职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政府,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十三条 加强督促检查。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障资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如上级另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