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紫皮石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4〕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第78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雷家店薄皮核桃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3年第19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陵紫皮石斛”,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龙陵紫皮石斛》(DB53/T 589)生产加工的龙陵紫皮石斛。
第三条 龙陵紫皮石斛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龙陵县龙山镇、镇安镇、龙新乡、龙江乡、腊勐乡、碧寨乡、象达乡、平达乡、勐糯镇、木城乡10个乡(镇)所辖121个村(社区)中栽培环境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龙陵紫皮石斛》(DB53/T 589)要求的区域。
第四条 在本县现辖行政区域内从事龙陵紫皮石斛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为加强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成立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林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文产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石斛研究所、县石斛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龙陵紫皮石斛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须经县石斛协会确认后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及初审。
第八条 龙陵紫皮石斛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石斛原料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龙陵紫皮石斛》(DB53/T 589)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九条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经县石斛协会确认后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一式五份):
(一)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有关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龙陵紫皮石斛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龙陵紫皮石斛》(DB53/T 589)要求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质量监督部门最近3年抽查合格3次以上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生产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龙陵紫皮石斛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发布注册登记公告并发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分别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龙陵紫皮石斛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由龙陵县各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龙陵紫皮石斛”文字组成。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专用标志,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将其选定的印制单位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方可按核准量印制,并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以及粘贴用专用标志印制的规格、数量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龙陵紫皮石斛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有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石斛有关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经县石斛协会确认的本年度《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八条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九条 龙陵紫皮石斛生产者应当建立龙陵紫皮石斛生产、销售台帐,建立龙陵紫皮石斛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龙陵紫皮石斛名称或者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龙陵紫皮石斛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通告。
第二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龙陵紫皮石斛》(DB53/T 589)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及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龙陵紫皮石斛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
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五条 从事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龙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
3.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
附件1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申 请 书
申报单位: (盖 章)
所在地区: (县) 乡(镇) 村(社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填写单位的全称,并应与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2.申请书的填写及有关材料报送按照《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本申请书要求用A4纸印制,一式五份。
单位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_mail | |||||||||||||||||||||||||
传真 | |||||||||||||||||||||||||||
行业主管 部门 | 经济性质 | (以工商营业执照分类为准) | |||||||||||||||||||||||||
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 | 营业执照 编号 | ||||||||||||||||||||||||||
主导产品 名称 | |||||||||||||||||||||||||||
年产量 或3年 平均产量 | 吨 | 年产值 | 万元 | ||||||||||||||||||||||||
执行标准 | 年出口情况 | 吨, 创汇 万元 | |||||||||||||||||||||||||
注册商标 | 注册时间 | ||||||||||||||||||||||||||
批 准 号 | |||||||||||||||||||||||||||
固定职工人数: 人 | 有技术职称者: 人 其中高级技术职称者: 人 | ||||||||||||||||||||||||||
原材料 情况 | 自有龙陵紫皮石斛基地面积:亩 | 收购情况 | |||||||||||||||||||||||||
分 布 情 况 | (证明材料附后) | (收购原料在所有原料中占比情况,证明材料、收购协议附后) | |||||||||||||||||||||||||
单位及产品简介(原产地域、技术工艺、质量信誉等,若不够填写可自行加页): | |||||||||||||||||||||||||||
单位主要生产设备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制造单位 | 设备状况 | |||||||||||||||||||||||
单位 质量控制 | 产品检验 方式 | □自检 □委检 | 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 ||||||||||||||||||||||||
质量管理部门名称: | 质量管理部门人数: 人 | ||||||||||||||||||||||||||
自检项目: | 委检项目: | ||||||||||||||||||||||||||
主要检验设备 | 数量 | 制造单位 | 精度等级 | 设备状况 | |||||||||||||||||||||||
单位产品质量状况 | |||||||||||||||||||||||||||
最近 3 年 质量监督 抽查情况 | 抽查时间 | 抽查单位 | 抽查结论 | ||||||||||||||||||||||||
历年来单位及产品获奖情况 | |||||||||||||||||||||||||||
产品国内销售情况 | |||||||||||||||||||||||||||
产品出口情况 | |||||||||||||||||||||||||||
质量保证管理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编号 | 发布实施日期 | ||||||||||||||||||||||||
县石斛协会意见 | 年月日(盖章) | 县管委会办初审意见 | 年月日(盖章) | ||||||||||||||||||||||||
附件2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
一、龙陵紫皮石斛专用标志说明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见图1。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淡黄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内圈中均匀分布四条经线、五条纬线,椭圆中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在外圈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央标注“PGi”字样;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 REPUBLIC OF HINA”字样。在椭圆型第四条和第五条纬线之间中部标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即“龙陵紫皮石斛”。
图1: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二、龙陵紫皮石斛专用标志比例图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比例见图2。在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图2: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
外圆—长12.9X,高8.65X,颜色C1,Y18。内圆—长10.9X,高6.65X,颜色C84,M12,Y100,K1。外圆到内圆之间的距离—1X。地图全幅—长7.1X,高5.65X,从左到右渐变颜色—M1,Y2到M59,Y89。地图阴影—C1,Y1。主要岛屿一共28个红点,颜色:M26,Y36。经纬线颜色C53,M7,Y48,K0。
文字—中文华文中宋,字高0.6X,颜色C70,M68,Y64,K75;英文华文细黑,字高0.5X,颜色同中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置于第四至第五条纬线之间,华文行楷,颜色C0,M0,Y0,K0。PGi整体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颜色从左到右渐变,M15,Y21到M32,Y48。
附件3
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
( 年)
申请单位 | (盖章) | |||||
联系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办公: | ||||
手机: |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办公: | ||||
手机: | ||||||
传真 | 申请数量 | 枚 | ||||
单位生产能力 | 吨/年,其中:鲜品 吨/年,干品吨/年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使用 龙陵紫皮石斛专用标志公告号 | ||||||
生产原料来源 | □自有基地 | □部分收购□全部收购 | ||||
基地分布及产石斛情况: (需附证明材料) | 收购情况: (需附证明材料或收购协议) | |||||
使用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 | ||||||
县石 斛协 会意 见 | 年月日(盖章) | 县管 委会 办审 批意 见 | 年月日(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