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和活跃住房二级市场,结合龙陵实际,现将《龙陵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03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和活跃住房二级市场,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陵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主管龙陵县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
第三条 驻我县中央、省、地、县单位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适用《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附着的土地仍属单位所有,房产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与学校教学区不能分割的住房;
(二)房屋产籍冻结区内的住房;
(三)保山市政府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出售已购公房,必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权人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产权属共有的必须有全体共有人签署的上市交易同意书,属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必须书面告知原产权单位。
(二)产权人向县建设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属共有的同时提交房屋共有权证,购房付款证明及房屋所有人、共有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县建设局审查售房条件。
(四)双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五)《合同》签订十五日之内,交易双方持《合同》向县建设局申办合同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六)购买人应持税费缴纳凭据,向县建设局(房管)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原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八条 出售已购公房,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九条 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其交易行为无效,县建设局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 县建设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行政机关公告其登记行为及其所核发出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并追究违规机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陵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