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龙陵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中介服务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6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号)有关规定,对应《龙陵县行政许可实施事项目录》,对全县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形成了《龙陵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原则上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以内),并在过渡期内提出具体改革方案。
二、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系统内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时限的监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介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约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办理时限公开制度。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发改、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改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有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其他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和要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目录清单明确的行政职权履职,相关职责划入、划出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行政职权和工作的部门继续承担,防止行政职权行使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各部门在新的“三定”规定印发实施后,因部门名称、职责等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要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布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4.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排污监测报告 | 排污许可 |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46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806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排污监测报告 |
2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龙陵县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3 |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龙陵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 已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的“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当中,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 |
4 | 出具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附件2
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资质要求 | 处理决定 |
1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龙陵县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龙陵县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3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龙陵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4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龙陵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龙陵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龙陵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7 |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出具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改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8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各级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附件3
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是否 收费 | 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要求 | 处理决定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 是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等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2 | 土地估价报告编制 | 1.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2.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审批3.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龙陵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是 | 在工商注册地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备案函的机构 | 申请人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土地估价报告;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土地估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3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龙陵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是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 |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是 | 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5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 燃气经营许可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 是 | 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参加具有燃气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具有燃气培训能力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6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2.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是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7 | 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龙陵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 是 | 具有相应咨询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龙陵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是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9 | 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报告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龙陵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是 | 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10 | 采挖移植报告编制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龙陵县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4〕1号) | 是 | 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采挖移植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11 | 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龙陵县水务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否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能力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1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龙陵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 是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龙陵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是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14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龙陵县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是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生态环境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审、评估。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15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龙陵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否 | 具有项目设计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16 |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否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17 |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龙陵县卫生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否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附件4
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是否 收费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取得方式 |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 委托 主体 | 中介服务 时限 |
1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龙陵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 是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消防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国务院消防主管部门书面复核 | 县级以上消防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2 | 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燃气经营许可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 是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由省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省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是 | 施工图审查机构(一类和二类) |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大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4 |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州、县) |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 是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向所在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许可 | 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是 |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 是 | |||||||||
5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龙陵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39号) | 是 | 具有冶金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冶金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6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龙陵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是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水利行业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7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否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由甲级机构出具;其他项目由甲级、乙级机构出具) | 向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 | 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8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校验时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龙陵县卫生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否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向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9 | 取得医师资格2年内未注册培训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龙陵县卫生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否 |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 | 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后,向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 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6个月培训 |
10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培训 | 医师执业注册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否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6个月培训 |
11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培训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龙陵县卫生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 否 |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系统培训2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 |
12 | 医师执业定期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否 | 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 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考核 | 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确定 |
13 | 护士执业逾期注册、重新申请注册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考核 | 护士执业注册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否 | 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向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 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3个月培训 |
14 | 护士执业注册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 护士执业注册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否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医学院校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 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
15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是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