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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3080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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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龙陵县实际情况,对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原则;

(四)合理配置、优化布局原则;

(五)科学规划、便民服务原则;

(六)尊重历史原则。

为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四条 遵循尊重历史原则,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期申请延续的,依法准予延续,但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内的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参照物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是指两点间按照符合交通规则通行的最短距离,两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以两经营店面相邻边与边的距离测量值为准。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




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同一层测量示意图。如下: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下列情形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零售点。

第七条 龙陵县烟草专卖局依照本规定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须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受理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根据合理布局规定,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在符合办证条件的同等情况下,根据申请受理时间,按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批发放。

第十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租赁他人的房产开设卷烟零售点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三)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保山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间距要求: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0米,非乡镇主要街道的小集市(周期性赶街的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

(二)城区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0米,乡镇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

(三)行政村及村(居)民小组(自然村)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

(四)旅游景区按核定零售点控制办理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AAA级(含本级)以下景点(含公园)控制在2个零售点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4个零售点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6个零售点以内;

(五)本规定没有明确的其他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特殊场所标准:

(一)相对封闭的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按300户以内设置2个零售点,600户以内设置3个零售点,900户以内设置4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但经营场所必须属一楼开放式门店;

(二)城区车站控制在5个零售点以内,乡镇车站控制在3个零售点以内;

(三)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四)相对封闭的工业园区原则上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以上场所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限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场所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且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间距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除外):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三)有合法资质、管理正规的建筑工地、矿山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周围无零售点,能够有效保障烟草执法人员后续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四条 残疾人、政府优抚对象申请办证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持证户换址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办理的资格,并适当放宽限制,即:原标准100米的放宽至间距标准的80%;原标准70米的放宽至间距标准的80%,原标准50米的放宽至间距标准的80%。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首次办证的,每人限办一证,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限制。

以上特定人群的认定,以国家法定有效鉴定证件(原件)为准,或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展览馆、体育馆、看守所、高速公路服务区、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场所,为满足本区域内的人群消费,可设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的间距限制。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间距限制。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指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本章的“间距”指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第十八条 龙陵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人口总数以龙陵县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人口数据为准。

下列区域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龙陵县城区街道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300米;

(二)各乡镇主要街道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第十八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三)残疾人、政府优抚对象需从事雪茄烟专营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及户距限制(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每天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雪茄烟专营店、体验店等;

(二)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空白村委会区域内,可布点1户。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特定区域的,按以下要求布点(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上下行线AB区域)、工矿企业、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如在同一区域已有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则不得再增设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繁华商业区及大中型商业广场,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5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位于一楼街道沿街设置对外经营的,依照第十八条规划的间距要求执行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

(三)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八条;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内部零售点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八条;

(四)在商用楼宇、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餐饮服务、影院、KTV等内形成独立雪茄烟专营店的,最多可设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八条;

(五)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1户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户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户以内,且间距不低于300米。

(六)经营场所位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100米。站(场)外沿街的零售点设置,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每50户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八条。在申办布点的同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市等相关要求,方可布点;

(七)已形成商圈的新开发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八条;

(八)各乡镇行政村、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保留原有农村风貌的社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3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八条;

(九)各雪茄烟产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若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增加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如:将雪茄烟专营零售变更为卷烟零售),必须符合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相关规定及所属辖区办理节点要求。

第四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流动摊点、街道两侧占道经营、自动售货机(柜)、电话亭、书报亭等);

2.违章建筑、未经县级以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危险建筑物旁、政府城建规划即将拆除的建筑物;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农药化肥、易燃易爆、美容美发、植物花卉、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婚庆、殡葬业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以下特定区域及特殊情形不得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党政机关工作区域内;

2.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特殊情形:

1.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独立经营的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得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

2.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等无独立经营的便利店的,不得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有独立经营的便利店的,可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但仅限于便利店零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残疾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区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范围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不低于、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龙陵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公开举行听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听证审查通过后,报龙陵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公布备案后生效。因龙陵县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原《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及其《修正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