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17_F/2017-070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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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委政研室、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2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县扶贫办 县委政研室
县财政局 县统计局 县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6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扶贫人口识别机制,实现标准调整紧密衔接、对象识别精准衔接、信息数据动态衔接、政策措施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合力,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2017年实现全县农村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所有因病、年老、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户人口定期核查工作,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重点任务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逐步提高标准。“十三五”期间,为适应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严格按照全市确定的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统一推进提标工作。到2017年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2018年全县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2019年—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小康水平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全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精准认定对象。县民政、扶贫和残联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实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和省、市、县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形成公平、阳光、精准、规范的经常性低保工作局面。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受理低保(扶贫)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有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名单应在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分类施保。通过三条途径,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将因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3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准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退的坚决退出。“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四)加强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程序给予退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县民政、扶贫部门。县级要建立每月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县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县扶贫部门;县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县民政部门;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有关情况提供给县残联。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共同做好对象的核查工作,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按程序审定后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未脱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五)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科学核实和足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合理分类、上浮补助标准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开展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工作。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推进不力的,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加强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按照市级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封顶线。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七)加快信息对比。县民政、扶贫等部门应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更新、完善对象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详实,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县低保信息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应按月进行对比,以便准确掌握各级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的重合率。县残联要与县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有关信息的沟通。县民政、扶贫部门要每月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2017年7月31日以前,县民政、扶贫部门和县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1次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困难残疾人台账对比,结合系统信息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困难残疾人,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
四、保障对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统筹、市级负总则,县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县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县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县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检测工作,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有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提高使用效益。县财政、县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将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乡镇倾斜。县财政、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考核监督,推进工作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云南省贫困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考核问效。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将低保对象、标准、对象准确率、补差水平、分类施保纳入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农村低保服务,充分
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伍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一站式”便民服务。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县民政、扶贫、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做好低保、扶贫开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广泛皆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进一步形成家庭勤劳发奋、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